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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名誉领事享有的便利、特权及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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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个别国家没有派遣其国家官员驻港,改以委任本地居民担任其名誉领事。《领事关系条例》(第557章)附表所载《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章第‍五‍十八条订明,领事在公约某些条文下享有的便利、特权及豁免,适用于名誉领事。惟有名誉领事反映,他们不了解其享有的便利、特权及豁免,而他们向负责与驻港外国领事联系礼宾处的查询往往没有明确答覆。他们感到无所适从及不受尊重。反观各国在同属特别行政区的澳门的名誉领事获提供官方文件,列明其享有的便利、特权及豁免。有意见指,当国家为应对美国组成「五眼联盟」和AUKUS围堵中国,正致力在外交层面争取更多不同国家支持以反围堵之际,香港政府应检讨及改善便利各国在港名誉领事履行职务的政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本港有多少名名誉领事;他们享有什么便利、特权及豁免,以及该等便利、特权及豁免,与职业领事(即由派遣国委派到香港的职业领事官员)所享有的,有何不同;
 
(二)礼宾处有何政策,协助名誉领事得悉其领事便利、特权及豁免,以便他们履行职务;
 
(三)会否参考澳门政府的做法,向名誉领事提供官方文件,列明其享有的便利、特权及豁免;
 
(四)对于上述名誉领事感到无所适从及不受尊重,有否检讨原委为何,以及有什么改善措施;及
 
(五)有否评估,在目前国际形势下,改善香港特区政府与各国在港名誉领事关系,会否有助国家巩固外交关系;如有评估,结果为何;如否,会否立即作出评估?
 
答覆:
 
主席:
 
  就议员提问,经谘询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后,现回覆如下: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现有58位名誉领事。香港特区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维约》)给予名誉领事便利、特权及豁免。一般而言,名誉领事享有以下便利、特权及豁免:
 
(i)在执行领事职务时不受司法或行政机关管辖;

(ii)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于司法及行政程序中,没有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文件之义务,并有权拒绝以专家证人身分就派遣国之法律作证;
 
(iii)如在港被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或被刑事起诉,特区政府会尽快通知领馆馆长,或经外交途径通知派遣国;

(iv)如对名誉领事提出刑事诉讼时,会给予适当尊重及不会妨碍执行领事职务;及
 
(v)派遣国给予的薪酬可获免税。
 
  有部分便利、特权及豁免,则不适用于名誉领事,只适用于职业领事,这包括人身自由或尊严不受侵犯;不会被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如遇犯严重罪行除外);不会被监禁(为执行有确定效力之司法判决者除外);如拒绝在司法及行政程序中作证,不会被强制要求或处罚;豁免工作签证;豁免个人税项,包括差饷、汽车首次登记税、汽油税、烟酒税等;以及免纳关税及免受海关查验等。名誉领事与职业领事享有不同的便利、特权及豁免属符合《维约》的正常安排。
 
(二)、(三)及(四)问题中所指香港特区政府没有向名誉领事提供官方文件,列明其享有便利、特权及豁免,这并不正确。特区政府一直致力为领事,包括职业领事及名誉领事,提供东道政府服务,并与他们保持沟通和联系。名誉领事上任后,礼宾处处长会与他们会面,详细介绍他们所享有的便利、特权及豁免,并派发相关资料文件,当中包括列有各项便利、特权及豁免规定的《维约》。此外,礼宾处于其网页提供各项相关领事事务的最新资料,并会尽快通知各总领事馆及名誉领事馆主要的更新。礼宾处过往亦曾收到个别名誉领事就其所享有的便利、特权及豁免的查询,而礼宾处每次均作出详尽回覆。
 
  与职业领事相同,名誉领事在特区担当着重要桥梁角色,代表其派遣国与特区联系。其工作有助促进双方经济文化交流和加强彼此合作,对香港的发展十分重要。特区政府一向重视与他们的关系,并不时邀请他们出席重要活动及特别简报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周年升旗仪式暨酒会、《施政报告》简报会、《财政预算案》简报会、2019冠状病毒病简报会、参观活动等。
 
(五)根据《基本法》第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并授权特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特区政府将继续全面配合国家的外交政策。
 
2021年10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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