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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推动职业安全健康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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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伟强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第59AF章),经营指明业务并达指明规模的工业经营的东主或承建商须设立一个或多于一个安全委员会(安委会),而安委会的功能是找出、建议和不断检讨有关改善工业经营中的工人的职业安全及健康(职安健)的措施。另一方面,职业安全健康局是促进香港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环境的法定机构,而建造业议会的工作范围包括提升建造工地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现时全港设立了安委会的企业总数和按其从事业务的性质划分的数字,以及有关安委会运作情况;如没有相关资料,原因为何;

(二)对于按第59AF章无须成立安委会的中小企业,政府在过去三年采取了什么措施推动它们自愿成立安委会,以及有关措施的成效为何;

(三)鉴于有前线工友反映,尽管第59AF章规定安委会须有至少一半成员代表在有关工业经营中的工人,但实际上不少安委会的成员大多数为管理层的代表,令工人代表反映职安健问题时遇到阻力,政府会否修订该规例以具体规定安委会成员的人数及身分,并加强监管该等规定的执行情况;及

(四)会否检讨前线工友在上述及其他涉及推动职安健的法定机构的管治组织中的代表性,并让更多工会和前线工友的代表加入该等管治组织,以期该等机构更了解工友的职安健情况?

答覆:
 
主席:
 
  就郭伟强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发展局及职业安全健康局(职安局),我现回覆如下:
 
(一)及(三)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第59AF章)(《规例》),达到指定规模的工业经营的东主/承建商须就工业经营的运作制定、实施和维持一个安全管理制度,以保障雇员的职业安全及健康(职安健)。《规例》订明安全管理制度须包括成立安全委员会(安委会),以找出、建议和不断检讨职安健措施,《规例》亦订明安委会的成员至少一半须代表工人,应至少每三个月开会一次以及妥善备存相关的会议纪录。

  根据劳工处截至本年九月三十日的资料,按工业经营分类的安委会的数字如下:
 
  工业经营 数目
1 建筑工程 1 770
2 船厂 6
3 工厂 218
4 电力的生产、变压及输送 8
5 煤气或石油气的生产及输送 5
6 货柜处理作业 22
  总数 2 029

  为协助东主/承建商推行持续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成立安委会,劳工处制定了「安全管理工作守则」(「守则」),「守则」详细阐述了成立安委会的目的,以及组成安委会的原则。「守则」指出安委会的成员应有广泛代表性,让安委会能够充分顾及所有工人的利益,和掌握所需的专门知识以制订实际可行的措施,同时有能力考虑及执行职安健改善措施。

  《规例》订明相关东主/承建商须按时委托注册安全审核员审核工业经营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各个环节(包括安委会)的实施情况,并向劳工处提交报告,劳工处会审视这些报告及到个别工业经营进行抽检巡查。劳工处留意到上述的工业经营均有按《规例》要求成立及运作安委会。针对安委会的组成,我们亦抽检了一定数目的审核报告作详细审视,留意到所有安委会的成员均包括前线雇员。

  由于不同类别的工业经营以及不同机构的实际业务及运作形式各有不同,因此劳工处认为有需要就如何组成安委会提供一定弹性,好让东主/承建商能组成切合实际需要的安委会,具体规定安委会的成员身分及人数未必合适。「守则」现时已阐述了安委会的组成须顾及所有工人的利益,劳工处会继续上述的检视及巡查工作,以确保安委会能够有效发挥其作用。

(二)要建立一个安全和健康的工作间,劳工处认为劳资双方(不论机构大小)的紧密合作十分重要,而成立安委会并非是唯一加强合作的途径。劳工处透过不同措施,鼓励劳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采用适当方式加强与雇员在职安健保障方面的协调和沟通。例如,劳工处推动机构签署「职业安全约章」及承诺与雇员携手合作,保障员工的职安健,截至二○二一年九月,共有1 228间机构签署了「职业安全约章」。另外,劳工处联同职安局自二○○九年起每年均举办「杰出职安健员工嘉许计划」,以表扬积极提出改善职安健建议的雇员,以及鼓励雇主积极与雇员沟通以提升机构的职安健文化,雇主及雇员反应踊跃。此外,我们最近已修订相关刊物,具体说明在进行工作场所的职安健风险评估时,雇主应如何让雇员参与其中,以确保雇员的想法得到充分考虑。

(四)职安局和建造业议会是负责推动职安健的重要法定组织。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局条例》(第398章),职安局非公职人员的成员须代表雇主、雇员、专业人士或学术界人士的利益,职安局每届均有大约三分之一的非公职委员为雇员代表成员,包括本身来自不同主要工会的代表。另外,职安局亦设立了10个行业安全及健康委员会(行业委员会),为不同行业推行职安健宣传活动,以及编写及修订职安健指引,行业委员会有一半的成员是来自相关行业的主要工会/雇员团体代表。劳工处认为职安局及其辖下的行业委员会在前线员工方面已有相当的代表性。劳工处和职安局会继续不时检视职安局及其辖下小组的组成,以确保雇员的意见得以有效反映。

  ​另外,就建造业议会的组成,发展局表示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第587章),建造业议会(议会)由一位主席及24名成员组成,成员来自代表业内各界别的人士,包括雇主、专业人士或顾问、训练或学术机构、承建商、工人(工会代表)、独立人士和政府官员。此外,议会辖下设有建造安全专责委员会,负责检讨并监察建造业的安全表现,并建议相关改善措施;其成员均来自上述界别,当中包括工会代表。政府会因应实际情况,适时检视议会及其辖下委员会各界别代表的人数,以配合业界的需要。
 
2021年10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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