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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符合国际上维护国家安全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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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就《香港国安法》发表的声明,律政司今日(十月十三日)作出以下回应:

  制定《香港国安法》是合法行使国家主权及符合国际上维护国家安全的做法,香港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维持坚稳,社会恢复法治和秩序,并让香港居民可以在一个安全、平和的环境享受权利和自由。

  《香港国安法》明确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依法保护居民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但有关权利和自由并非绝对,《公约》订明可在有必要保障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等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对部分权利和自由作出限制。

  律政司的检控人员必定按照《香港国安法》和本地法律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所有检控决定是基于可接纳证据和适用法律,案件不会因涉案人士的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处理上有所不同,律政司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纳的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并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才会提出起诉。律政司一直以专业和公正的态度履行宪制职责。《基本法》第六十三条明确指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在处理涉及《香港国安法》的案件时,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独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职务,不受任何干涉。就如何根据《香港国安法》处理被控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人的保释申请,终审法院在二月九日颁发的判案书中已订下相关原则。

  《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及《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保障被告人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事实上,在首宗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违反《香港国安法》规定罪行的案件中,被告人一方接受在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而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被告人仍可享有公平审讯。

  基于回避待决案件(sub judice)的法律原则,任何人都不应评论司法程序尚在进行的案件。
 
2021年10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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