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国旗及国徽(修订)条例》今日刊宪实施
*******************
  《国旗及国徽(修订)条例》(《条例》)今日(十月八日)正式刊宪生效。
 
  政府发言人表示:「这次修订法例的根本原则和精神是『尊重』,尊重我们的国家,尊重作为我们国家的象征和标志的国旗及国徽,并就国旗及国徽的使用、礼仪、教育和推广作出明确规定。就一些意图侮辱国旗或国徽、公开及故意作出侮辱国旗或国徽行为的人,《条例》保留相关的刑责和罚则并加以清晰化,予以惩治阻吓。」发言人强调,只要市民大众没有不当使用国旗或国徽,或进行公开、故意及有意图侮辱国旗或国徽的行为,无须担心误堕法网。
 
  另外,行政长官已根据《条例》第3(2)条、第3(2A)条及第3(3A)条修订有关展示及使用国旗、国徽及区旗、区徽的规定,并于今日在宪报公布。修订包括新增三个指定日子展示国旗及区旗,包括劳动节(五月一日)、农历年初一及国家宪法日(十二月四日);在《国歌条例》附表3第1项列明的宣誓仪式(即有关作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司法、行政会议、立法会及区议会誓言的宣誓仪式)须展示国旗和国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会及司法机构网站须使用国徽图案;以及国旗及国徽的收回处置规定。上述规定的内容请参阅以下网页:www.protocol.gov.hk/files/stipulations_tc.pdf 。在政府建筑物展示国旗和区旗的地点名单,亦已列于政府总部礼宾处网页 :
www.protocol.gov.hk/tc/show/show.html
 
  就国旗及国徽的收回处置规定,行政长官规定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及国徽,须交到指定回收点。凡在活动中使用国旗或国徽,活动主办方有责任把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或国徽妥善收回或重用,而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及国徽则须交到指定回收点。活动主办方和市民亦可将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区旗及区徽交到指定回收点。民政事务总署(民政总署)已在每区指定的社区会堂/社区中心设立回收点,其位置及开放时间请参阅民政总署的网页:www.had.gov.hk/tc/public_services/collection_of_damaged/index.htm
 
  发言人又表示:「特区政府会做好国旗及国徽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市民了解和遵守《条例》。市民可浏览政府总部礼宾处的网页(www.protocol.gov.hk/tc/flags.html),了解《条例》内容,以及供网络使用的国旗及国徽图案的标准版本等。在教育方面,教育局会按照《条例》第7A条向指明学校发出通告,就将国旗及国徽纳入中小学教育,以及学校每日升挂国旗和每周举行升国旗仪式的事宜提供最新指引。特区政府亦会实施各项国旗及国徽的公众宣传工作,以提高市民的国家观念和国民身分认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国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国徽法》)早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并于同一日通过制定《国旗及国徽条例》,以本地立法方式在本港实施《国旗法》及《国徽法》。因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二○二○年十月十七日通过的《国旗法》及《国徽法》修正草案,香港特区已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完成在本地实施上述两部经修正的全国性法律的宪制责任。
 
2021年10月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48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