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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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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今日(九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将会就《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建议在《条例草案》删除因遵从停止披露通知而产生任何民事法律责任的免责辩护,改为加入豁免条文,豁免因遵从停止披露通知而可能招致对第三者的民事法律责任。动议的修正案旨在回应法案委员会对关乎停止披露通知免责辩护范围所表达的关注。
 
  《条例草案》建议的停止披露通知机制旨在尽快移除「起底」讯息,以防止或减低对资料当事人及其家人的伤害。现时《条例草案》拟议第66M条订明,如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专员)有合理理由相信(一)有属拟议第66J条所界定的「标的讯息」存在,以及(二)某名香港人士或(如属电子讯息)某非港人服务提供者(例如网上平台营运商)有能力就该讯息采取停止披露行动,专员便可以向其发出停止披露通知,指示该名人士或该服务提供者采取停止披露行动。

  有法案委员会委员指出,《条例草案》其中一项关乎违反停止披露通知罪行的免责辩护(拟议第66O(2)(b)(iv)条)的涵盖范围过大,会削弱《条例草案》的预期效力。
 
  经研究本地法例后,我们留意到现时香港的其他法例并没有类似拟议第66O(2)(b)(iv)条的免责辩护。相反,一些法例设有豁免条文,向被施加某些要求的人提供保障,即该人如遵从要求,则可免负可能招致对第三者的民事法律责任。该等豁免条文的例子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380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第54条等。
 
  为回应委员的关注,我们建议删除拟议第66O(2)(b)(iv)条所订的免责辩护,改为加入豁免条文(新的拟议第66OA条)。在实际操作上,这项条文能确保「起底」讯息能尽快得到移除,同时亦能保障接获停止披露通知的人,免除该人因遵从通知而可能招致的民事法律责任。此做法较《条例草案》现时拟议第66O(2)(b)(iv)条所订的「免责辩护」更为可取。
 
  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介绍上述有关的修订,并获得法案委员会的支持。我恳请委员支持动议的修正案,多谢主席。
 
2021年9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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