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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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我在此衷心感谢《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麦美娟主席和各位委员,以及立法会秘书处的支持,令法案委员会在八月份召开三次会议,并有效迅速完成审议工作。我亦感谢各位议员以及公众人士就《条例草案》所提出的意见。
自二○一九年以来,「起底」者透过肆意披露他人个人资料,打击政见不同的人士,犹如将个人资料武器化。自政府于二○二一年七月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以来,坊间对《条例草案》作出不少深入讨论,而社会各界普遍认同打撃「起底」以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重要性和急切性。事实上,网络世界无远弗届,「起底」讯息很容易凭借社交平台、网上论坛或通讯软件等散播,当中往往涉及威胁、恐吓或具骚扰性的言论,对资料当事人及其家人造成巨大的伤害。「起底」者善于挑动民众的情绪和仇恨,以受害人的政治立场评定对错,试图抢占道德高地,甚至以「违法达义」作为借口,掩盖恶意「起底」的根本事实,行为卑劣。
是次《条例草案》的主要修订范畴包括:(一)订立针对「起底」行为的刑事罪行;(二)赋予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刑事调查和检控的权力;及(三)赋予私隐专员法定权力要求停止披露「起底」内容。今天我希望就法案委员会上委员关注的议题作扼要回应。
第一,委员关注「指明伤害」中的心理伤害门槛是否难以确立,并举例指政治人物心理素质一般较佳,控方或较难证明该政治人物蒙受心理伤害。就此,我们已接纳委员较早前在政制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在《条例草案》中建议引入两级制的「起底」罪行,第一级罪行在未获资料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披露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只要披露者意图或罔顾该披露会导致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伤害」,即可构成罪行。第二级罪行则是在第一级罪行的犯罪元素的基础上,加上对相关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造成可证明的「指明伤害」。两级制「起底」罪行以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有否蒙受「指明伤害」去厘定案件的严重性,更有效地打撃「起底」行为。《条例草案》中「指明伤害」的定义,与较早前律政司司长向高等法院就禁制「起底」行为所申请的禁制令所采用的用字大致一致。
第二,委员指出控方需证明「起底」者有意图或罔顾该资料披露对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造成伤害,或会对检控构成挑战。就此,我们希望指出控方一般需要向法庭证明被告有意图犯案,这做法在其他的法例中亦十分普遍,例如在《侵害人身罪条例》中,任何人意图对他人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恶意伤害任何人或导致任何人身体受严重伤害,即属犯罪。我希望藉今天的机会提醒市民,即使在私人群组转发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如果未经资料当事人同意,并有相关意图或罔顾对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造成「指明伤害」,亦有可能干犯「起底」罪行。
第三,委员关注到私隐专员在条例通过后能否有效行使《条例草案》下的相关刑事调查和检控权力,以打撃「起底」罪行。就此,私隐公署已按既定机制申请额外的人手和资源,并会考虑聘请具刑事检控经验的律师或退休的执法人员,以应付将来的刑事调查和检控工作。有需要时,私隐公署亦会和警方采取联合行动,共同打撃「起底」罪行,并已邀请警方向私隐公署人员分享经验和提供相应培训,以助执法。
我留意到有个别议员,如钟国斌议员,都表示担心私隐公署人员获刑事调查和检控的权力后,在没有警方的支援情况下,会否没有足够能力执法。在此方面,我希望重申,即使公署人员获授予刑事调查和检控的权力,并不等如警方不再支援公署的执法行动。有需要时,会按个案的情况,如风险、危险,以至复杂程度,警方仍然会在有需要时支援私隐公署人员。在(执法)初期,大家仍未适应的情况下,我相信警方亦会提供较多支援。
另外,亦有委员询问条例能否促使海外网上平台遵从停止披露通知,移除相关「起底」内容。就此,根据私隐专员过往的经验,海外网上平台大多有其公司政策,规定在平台上的内容不能违反当地相关法例,因此我们有信心绝大部分海外网上平台在条例通过后,均会遵从法例下发出的停止披露通知。在极端情况下,专员可要求相关网络供应商封锁「起底」网站,尽快移除相关「起底」讯息,减低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所受的伤害。
此外,我们在审议过程中仔细考虑了容海恩议员在法案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后,认为合理可取,因此会在稍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相关修正案,建议删除有可能招致民事法律责任风险作为违反停止披露通知的免责辩护,而改为加入豁免条文,免除任何因遵从停止披露通知而可能招致的民事法律责任。此修正案已获得法案委员会的支持。这一方面有助尽快移除「起底」讯息,另一方面释除因遵从停止披露通知而招致民事法律责任的疑虑。
主席,我恳请议员支持通过二读《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草案》及稍后政府提出的修正案,以尽早打撃分化社会的「起底」行为,更好地保障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草案》获通过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会向市民大众加强宣传和教育法例的内容,一方面阻吓「起底」罪行的发生,同时亦令市民明白法例的精神和规定,有所依从而不会误堕法网。
此外,因应刚才议员的关注,认为政府应该尽早就《私隐条例》进行全面检讨,并与时并进,因应最新的情况作出完善。在此,我再次重申,除今次因应「起底」罪行而作出的修订之外,其实我们已经有计划就《私隐条例》进行全面的完善和修订。目前的主要修订方向包括(一)设立强制性的资料外泄通报机制;(二)订定资料保留时限;(三)增订私隐专员行政罚款的权力;以及(四)规管资料处理者等等。当我们完善「起底」的相关修订工作之后,会尽快展开其他的修订工作,并尽快提交修订草案予立法会审议。当《私隐条例》进一步完善后,相信必定能够进一步加强保障市民大众的个人私隐。
另外,有关谢伟俊议员刚才讲到,我们在这次修例后,我们会就具体的执法、执行工作,会有清晰的standing instruction(常设指令)。其后我们稍后会检讨情况,需要时,我们不会排除可以随时作出适当的调整和修订。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完
2021年9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09分
香港时间20时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