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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1年国旗及国徽(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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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今日(九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1年国旗及国徽(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衷心感谢《2021年国旗及国徽(修订)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张国钧议员,以及各位委员、秘书处及法律顾问所作出的努力,让《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高效顺利完成。我亦感谢立法会以及不同人士就《条例草案》向我们表达宝贵的意见。在过去几个月,我很高兴看见议员及社会各界都全力支持尽快审议《条例草案》,让香港特区以本地立法的方式,充分体现国家经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国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国徽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早日完成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
 
  我之前已经在不同的场合提述过,国旗、国徽和国歌是我们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我们国家的权威和尊严。因应实践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因时制宜,在去年十月完成修订《国旗法》及《国徽法》两部全国性法律,以完善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制度,更好维护国家的形象和尊严。由于两部全国性法律早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已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并透过《国旗及国徽条例》(《条例》)以本地立法方式在香港实施,特区政府决定修订《国旗及国徽条例》,以在香港实施这两部经修正的全国性法律。此做法完全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及「一国两制」原则。
 
  《条例草案》的立法原则非常清晰,就是必须体现经修正的《国旗法》及《国徽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即保障国旗及国徽的正确使用,维护国旗及国徽作为国家的象征和标志的尊严,使市民尊重国旗及国徽,增强市民的国家观念和弘扬爱国精神,同时兼顾香港特区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及实际情况。除了不适用于香港特区的条文外,经修正的《国旗法》及《国徽法》其余大部分的条文已适当地纳入《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有三个修订重点:
 
  第一,明确订明国旗及国徽的使用规定,包括加入有关参与或出席升国旗仪式的人当守的礼仪、不适当使用国旗或国徽的情况、国旗及国徽的收回处置方式、在指定网站首页使用国徽图案等条文。《条例草案》赋予行政长官权力,可就国旗及国徽的收回处置方式,以及在指定网站使用国徽图案的事宜作出规定,并将有关规定公布。就国旗及国徽的收回处置方式,市民或活动主办方将来有责任将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及国徽交回各区特定的回收点,由特区政府统一处理。当然,我们鼓励市民尽可能重用合规格的国旗及国徽,这样既可弘扬爱国精神,同时亦符合环保原则。
 
  第二,加入禁止将国旗、国徽作某些用途的情况,以及厘清侮辱国旗国徽罪行的条文。我们的立法原意亦十分清晰,是禁止任何公开及故意侮辱国旗或国徽的行为,有关行为包括发生在现实或网络世界。为更好反映此立法原意,我们参考了《国歌条例》的草拟方式,将现行《国旗及国徽条例》中有关侮辱国旗国徽罪行的条文更清晰化,而刑罚水平则维持不变。
 
  第三,就国旗及国徽的教育和推广作出规定,加强学生及市民对国旗及国徽的认识。《条例草案》要求教育局局长须就将国旗及国徽纳入中小学教育,以及学校每日升挂国旗及每周举行升国旗仪式的事宜发出指示。教育局会按现行机制,向学校发出指引,并适时提供相关资源和支援,协助学校落实有关要求。另外,《条例草案》亦要求本地持牌电视台及电台,须播放宣传国旗及国徽的政府宣传声带或短片。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正制作有关的政府宣传声带及短片,预计于《条例草案》通过并生效后播出。
 
  总体而言,《条例草案》的根本原则及精神是「尊重」,尊重我们的国家,尊重作为我们国家的象征和标志的国旗及国徽,此乃我们国民之义。就着一些意图侮辱国旗或国徽、公开及故意作出侮辱国旗或国徽行为的人士,《条例草案》则保留相关刑责和罚则并加以清晰化,予以惩治阻吓,实乃教惩并重。
 
  在法案委员会的审议过程中,我们感谢委员就个别条文及执行细节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表达了不少宝贵意见。在此,我谨就议员较为关注的条文和事项作出扼要的说明和回应。
 
  首先,部分议员关注违反指引性条文的规定,会否构成侮辱国旗或国徽的行为,从而触犯经修订后的《国旗及国徽条例》第7条所列有关保护国旗、国徽的罪行。正如我刚才所说,《条例草案》的其中一个重点是明确国旗及国徽的使用规定。就此,沿用两部全国性法律的相关安排,《条例草案》加入若干指引性条文,例如不得倒挂、倒插国旗,不得倒挂国徽等。尽管有关指引性条文并无明确罚则,但若任何人违反修订后的《条例》第7条有关保护国旗、国徽的条文内的控罪元素,即意图侮辱国旗或国徽,而作出公开及故意侮辱国旗或国徽的行为,即属犯罪。
 
  就评定个别情况,包括违反指引性条文,会否触犯法例,我必须重申,执法机关会根据法例的相关规定,就每宗个案的实际情况及搜集所得的证据作整盘考虑,决定是否采取执法行动,而案件最终则由法庭裁决控方是否已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标准下证明所有控罪元素。我们亦多番强调,市民只要没有意图侮辱国旗及国徽,是无须担心的。但当然我们仍然希望市民都能秉持尊重的精神和态度,去面对我们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毕竟正如我们以上所述,这是我们作为国民的应有之义。
 
  另外,有部分议员关注需申请使用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具体情况,例如在私人建筑物、渔船等悬挂国旗以表达爱国之情是否需要预先申请。
 
  简单而言,根据《条例草案》,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使用须符合修订后的《条例》第6条的规定,不得用于条文禁止的情况,包括行政长官以规定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国旗、国徽或其图案的其他场合或场所。根据行政长官作出的规定,除非经事先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任何行业、职业或专业中,或在任何非官方机构的标识、印章或徽章中,使用国旗、国徽或其图案。换言之,任何人使用国旗、国徽或其图案只要不涉及《条例》第6条及行政长官在规定中所列明的情况,便无须提出申请。而在此等情况下,即使是在私人地方、船只或建筑物等悬挂国旗作展示而并非作出或行使有关行业、职业或专业的用途,也无须申请。至于使用国旗、国徽或其图案的申请详情,已载于政府总部礼宾处网页。如任何人就使用国旗、国徽或其图案事宜有任何疑问,可以向政府总部礼宾处提出,礼宾处方面都会乐于解答市民的疑问。
 
  最后一点我想回应的是,有关《区旗及区徽条例》与《国旗及国徽条例》一致性的问题。我在早前的法案委员会会议上指出,为履行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特区政府的首要目标是尽早完成修订《国旗及国徽条例》。然而,我们亦认同议员的意见,认为有需要适当地修订《区旗及区徽条例》以使其与《国旗及国徽条例》尽量保持一致性,我们现时的计划是在下个立法年度内向立法会提交相关修订草案。然而,我亦必须强调,现行的《区旗及区徽条例》已有足够的条文保障,禁止及处置任何公开及故意侮辱区旗及区徽的行为,因此,委员及市民亦无须担心。
 
  主席,为了让我们可以早日落实经修正的《国旗法》及《国徽法》内适用于香港特区的规定,履行特区的宪制责任,我动议恢复二读《2021年国旗及国徽(修订)条例草案》。我希望议员能支持并通过《条例草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1年9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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