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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司司长根据《公司条例》第879(1)条向法院提交将壹传媒有限公司清盘的呈请
  政府今天(九月二十九日)宣布,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已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条例》)第879(1)条赋予的权力,向原讼法庭提交将壹传媒有限公司(壹传媒)清盘的呈请。
 
  根据《条例》第879(1)条,财政司司长可以提请将一个法人团体清盘,如果他按任何指明材料以公众利益,认为某个可以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清盘的法人团体应予以清盘,则他可提出呈请将它清盘。
 
  财政司司长在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经考虑公众利益,根据《条例》第841(2)及(3)条,委任陈锦荣为审查员调查壹传媒的事务。
 
  在九月十四日,审查员向财政司司长提交了一份中期报告。在考虑过中期报告后,财政司司长认为出于公众利益须将壹传媒清盘,而决定向法院提交有关呈请。
 
  另一方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亦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对壹传媒进行广泛的查询,并将从查询取得的与呈请有关的重要资料及证据,提供予财政司司长。根据其取得的资料及证据,证监会也相信将壹传媒清盘是符合公众利益。财政司司长对证监会提供的协助,表示感谢。  
 
2021年9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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