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汞管制条例》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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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公约》)的国际责任,并保护市民健康和环境免受人为排放和释放的汞(俗称「水银」)及汞化合物危害。由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条例》会实施许可证规管制度,管制汞及汞混合物的进出口;禁止生产及进出口《公约》所列添汞产品;禁止在《公约》所列制造工序中使用汞和汞化合物;以及实施许可证规管制度,管制汞和汞化合物的储存。
《条例》正式生效后,现时《进出口(一般)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A)对元素汞贸易作出的临时管制将会被废除。
完
2021年9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04分
香港时间12时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