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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公司股东及董事的国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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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九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志祥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向公司注册处填交的法团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和周年申报表现时须提供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事的详情不包含国籍一项,以致公众人士在查阅公司登记册时无法得悉个别公司的该项资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会否修订第622章,把股东及董事的国籍列为须提供的详情,并准许公众查阅该项资料,以便公众更了解有关公司的背景和资金来源;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公司条例》(第622章)(《条例》)规定公司提交的相关表格(包括法团成立表格及周年申报表)须载有的资料包括公司成员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而董事如属自然人,资料则包括其姓名、通常住址、通讯地址(要求提供通讯地址的条文将于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生效)、香港身份证号码,或如该人非香港身份证持有人,他所持有的任何护照号码及签发国家。因此虽然《条例》并没有要求公司向公司注册处申报其董事或成员的国籍,查册人士仍可从董事的身分识别文件类别得知他们是否香港身份证持有人,或所持护照的签发地。
 
  香港旧有的《条例》中要求公司向公司注册处申报董事的国籍的规定于一九九九年按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的建议撤销,是考虑到在商业全球化的趋势下,披露所有公司董事的国籍对查册人士未必有额外助益,有关资料亦会显示董事的种族或民族背景,或带有敏感成分,同时亦为公司带来不必要的行政负担。
 
  自现有《条例》于二○一二年订立后,公司登记册上所载的资料足够让查册人士识别董事的身分及查阅注册公司的主要资讯,并让相关人士包括执法人员进行所需的法定程序、执法、金融及商业交易客户尽职审查等工作。因此,我们现阶段并没有计划要求公司申报其成员及董事国籍。
 
 
2021年9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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