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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动议二读《2021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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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今日(九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21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21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香港国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于去年六月实施,法例下政府有责任确保能够充分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审视了相关政策范畴的跟进工作,首先在今年六月已经更新了《有关电影检查的检查员指引》(《检查员指引》),明确指明检查员要小心留意影片中,有否描绘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亦要特别留意影片会否明显造成认同、支持、宣扬、美化、鼓励或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的客观效果。
 
  我们亦仔细审视了《电影检查条例》,认为必须作出一些修订,以完善电影检查规管制度,巩固法律基础,令电影检查工作能够更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主席,《条例草案》主要提出以下四项重要建议:
 
(一)建议规定检查员就影片作出决定时,必须考虑影片的上映是否会不利于国家安全,让检查员进行电影检查工作时,有更清楚明确的法律依据,充分考虑国家安全的因素;
 
(二)建议赋权政务司司长,如果认为某些影片的上映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可以指示电影检查监督撤销就该影片已发出的核准证明书或豁免证明书,让当局在有需要时可以处理一些已经获发证明书的影片。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二条,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须就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而政务司司长作为该委员会成员,由司长作出相关评核和决定是合适的安排;
 
(三)如果影片上映可能不利于国家安全,和检查员需要更长时间就该影片作出合适决定,《条例草案》建议赋权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可延长作出决定的时限,每次不多于28天,让检查员有足够时间作详细和审慎的考虑,并按需要征求法律意见;及
 
(四)现时,审核委员会(电影检查)负责考虑对监督或检查员,视属何情况而定,就影片、影片名称或包装物/宣传资料所作决定提出的审核要求。由于审核委员会的原先设定职权范围,并不包括作出涉及国家安全的判断,所以我们建议相关条文不适用于监督或检查员基于国家安全理由所提出的任何决定,即审核委员会不会处理对有关决定而提出的审核要求。 
 
  除了上述四项关于国家安全的修订外,我们参考过往执行经验,亦藉此机会作出一些运作上的相应修订,包括:
 
(一)建议检查员可要求影片加入指明告示,以提醒观众,减轻潜在的不良影响;
 
(二)建议赋权监督,可要求证明书持有人提供关于影片上映的资料,包括日期、时间和地点,并建议赋权获监督授权的督察,可在获得法庭手令的情况下进入和搜查任何地方,以便采取执法行动;
 
(三)建议对上映未获豁免或核准的影片加重刑罚,至最高监禁三年及/或罚款100万元;
 
(四)建议将《电影检查条例》规管涵盖至其他影片实物储存媒体;及
 
(五)建议取消审核委员会(电影检查)的非官方成员指明人数,及赋权(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可委任公职人员代其出席会议,使审核委员会的组成更具弹性。
 
  主席,《条例草案》通过后会即时生效,生效前已送呈检查而仍处理中的影片也会受条例的限制,因此亦会适用。《条例草案》与我们早前于六月时修订的《检查员指引》一脉相承,目的是贯彻落实《香港国安法》及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各项修订的详情,我们已在立法会参考资料中详细向议员介绍。
 
  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完善电影检查规管方法,更有效地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并为业界清楚指引。
 
  主席,我谨此陈辞,谢谢。
 
2021年9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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