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务总署回应有关油尖旺区议员朱江玮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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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有区议员使用其办事处进行一些与区议会的工作无关及可能触犯香港法例的活动一事,民政事务总署今日(八月二十八日)发表以下声明:

  民政事务总署接获有关油尖旺区议员朱江玮的投诉,指朱江玮议员使用其办事处进行一些与区议会的工作无关及可能触犯香港法例的活动,其中包括举行电影会。有关活动或违反《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及《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

  根据《区议员及区议会辖下委员会成员操守指引》(《操守指引》)一般准则第3条,区议员行事的方式,不应使其处境可能有负市民对区议员在一般应有的行为准则方面的期望。在决定参与任何活动前,区议员须详细考虑该活动的性质和内容是否会被视为与区议员的地位或声望不符,令区议会的信誉受损。《操守指引》特别准则第7(a)条亦订明,区议员不可将其所得的议员开支津贴及/或区议员办事处,作与区议会事务无关的用途。

  此外,根据《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区议会议员酬金、津贴和开支偿还款额安排的指引》(《酬津指引》)第23段,区议员如以营运开支偿还款额及其他实报实销的津贴/开支偿还款额支付办事处的运作开支,须确保办事处是用于执行区议会职务。区议员办事处的日常运作,必须符合有关法例的规定,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专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发出的指引。所有未能符合《酬津指引》的开支将不会获得发还。

  因应上述情况,民政事务总署已发信提醒朱江玮议员应该遵守《操守指引》及《酬津指引》。如事实证明其区议员办事处曾用作不合乎区议会职能的用途,相关的酬津及办事处营运费用将不获发还,而该区议员亦可能因违反其他法例而负上刑责。



2021年8月28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8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