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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环境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8年废物处置(都市固体废物收费)(修订)条例草案》各项条文及修正案的合并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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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局局长黄锦星今日(八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8年废物处置(都市固体废物收费)(修订)条例草案》各项条文及修正案的合并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政府就《2018年废物处置(都市固体废物收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动议合共37项修正案。政府已就所有提出的修正案,谘询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法案委员会并无异议。以下我会扼要解释法案委员会较为关注的三类修正案。
 
(一)有关强制使用指定袋及指定标签的安排
 
修订公私营废物收集商收集废物的安排

  首先,第一类的修正案与强制使用指定袋及指定标签有关。我们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4条原建议在《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加入的第20N及20O条,并作相应后续修订。这两条的原意,是禁止把贴上指定标签的都市固体废物,弃置在私营废物收集商使用的压缩型垃圾车。
 
  删除两条条文后,私营废物收集商可使用压缩型垃圾车,按实际情况同时收集以指定袋包妥,或贴上指定标签的都市固体废物。这样会更贴近现时一般住用处所收集废物的安排,方便居民理解收费安排下弃置废物的要求。
 
修订对特定罪行的免责辩护
 
  另外,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4条建议的第354章第20Q(3)(a)条,被控触犯有关强制使用指定袋和指定标签罪行的人可提出的免责辩护。此修订旨在更具体和明确地指出,援引此免责辩护条款的其中一种可能情况,是基于该废物按理是适合循环再造,例如某人把一些没有以指定袋包妥的可回收物弃置在垃圾收集站内,可提出此条作免责辩护。
 
(二)豁免某些人士强制使用指定袋及指定标签
 
  第二类的修正案,是加入第20RA及20RB两条有关豁免某些人士强制使用指定袋及指定标签的条文。我们建议可申请豁免的人士包括:
 
(1)某些为政府或代表政府收集都市固体废物的人士,例如政府部门或其承办商需要处理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无可避免地直接产生的都市固体废物。例子包括食环署(食物环境卫生署)所收集的街道废物,或由渠务署运作的污水处理厂在处理污水时所产生的污泥。要求他们按照有关条文的规定使用指定袋或指定标签处理该等废物,只会为前线员工带来额外和不必要的工作量并无助减废;以及
 
(2)一些为可回收物提供收集服务的人士,原因是他们有可能在某些特别情况下,例如回收设施未能正常运作的情况下,需要把收集所得的可回收物,经废物收集设施或车辆,转送到堆填区或废物转运站弃置。
 
(3)另外,我们亦建议赋权环境保护署署长在特定情况下,主动向某些人士批予豁免,例如因应公众安全、环境卫生或保护环境的需要,或极为特殊的情况。
 
(三)其他技术和文本修订
 
  第三类的修正案,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就《条例草案》提出一些技术、文本或相应修订,使相关条文更为精准及方便读者理解,包括修订若干中英文定义词、有关特定罪行和免责辩护的个别行文用字,以及其他轻微修正。
 
结语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各位委员支持各项修正案。谢谢。
 
2021年8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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