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二十题:监察职工会
************
  以下是今日(八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邵家辉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社会人士关注,某些在《职工会条例》(第332章)下新登记的职工会涉嫌为违法目的成立,而其进行的活动亦可能违反法例或其会章的规定。他们又质疑,在某些职工会解散时,其拥有的资产及个人资料未获妥善处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目前有多少个已登记职工会,以及当中有多少个在过去三年内成立;

(二)过去三年,每年有多少个已登记职工会解散或宣布解散;

(三)有否深入调查近年不少职工会分别成立及解散的原因;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会否进行调查;

(四)如何监察职工会是否为合法目的成立,以及其进行的活动是否合法和符合其会章的规定;

(五)如何监察职工会在解散过程中有否妥善处置其拥有的资产及个人资料,以及遵守相关的税务规定;及

(六)按现行法例,执法部门可否就某职工会在解散前曾进行违反法例或其会章规定的活动,追究相关人士;如可以,如何追究?

答覆:

主席:

  劳工处辖下的职工会登记局(登记局)负责执行《职工会条例》(第332章),依法促进健全的职工会管理及制度,确保职工会依据《职工会条例》及其在登记局登记的组织规则或称会章)管理及执行其会务。已登记职工会的运作必须符合《职工会条例》及其已登记的会章。如有职工会违反《职工会条例》或其会章,登记局定必严肃跟进。

  就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职工会条例》在二○一八年至二○二○年新登记的职工会按年分别有13间、25间及495间。截至二○二一年七月底,已登记的职工会共有1 504间。

(二)二○一八年至二○二○年,获登记局登记而自行解散的职工会按年分别有三间、三间及一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享有结社的自由,以及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和自由。《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所载的《香港人权法案》第18条亦规定人人有自由结社之权利,包括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组织及加入工会之权利。在符合《职工会条例》的前提下,职工会可自行组织及规划其活动,包括在有需要时解散职工会。

(四)登记局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探访职工会、审理并登记职工会更改会章、审查职工会的周年帐目表、为职工会理事及职员举办课程等,确保职工会遵行《职工会条例》及其会章的规定。如接获涉嫌违反《职工会条例》的投诉,登记局会从速跟进,严肃处理。

(五)拟解散的职工会必须按其已登记的会章所订明的方式及规定,解散职工会及处置所有剩余的资产。如有聘用雇员,也须按相关法律遣散员工,以及处理债务和税务等事宜。此外,拟解散的职工会亦须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规定,妥善处置其拥有的个人资料(包括会员名册及其他载有会员个人资料的纪录等)。登记局会密切监察职工会解散及处置资产的程序,以确保符合会章及相关法例的规定。

(六)如职工会在解散前曾进行违反会章或法例的活动,登记局及执法部门会作出跟进,具体情况需视乎个别个案而定。
 
2021年8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2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