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二十一题:法律援助
************
  以下是今日(八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陆颂雄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由二○一九年六月至本年二月,法律援助署署长(法援署署长)接获1 059宗就反修例事件相关刑事案件提交的法律援助(法援)申请,并就当中82%的申请批出法援。另外,一名在反修例示威现场右眼受伤的女子获批法援,就警方拒绝向她出示索取其医疗纪录的搜查令提出司法覆核申请,但其申请于二○一九年十二月被原讼法庭驳回。翌年一月,她申请法援以就该判决提出上诉但遭法援署署长拒绝。她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司法常务官)就法援署署长的决定提出上诉后获批法援。据报,该名女子已于去年九月离港,而上诉法庭于本年二月就其司法覆核申请的上诉进行聆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与反修例事件相关的法援案件至今招致的法援开支总额,以及该等案件所涉的最高法援开支款额为何;

(二)会否考虑修订《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订明当已获批法援的人士在有关案件聆讯展开前已移居外地或已离港某段期间,法援署署长可撤回有关的法援证书;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司法常务官就针对法援署署长的命令或决定所提上诉的决定为最终决定,政府是否知悉司法机构有否规定司法常务官作出有关决定时须考虑的因素;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司法机构会否尽快作出规定?

答覆:

主席:

  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按《法律援助条例》(《法援条例》)审批法律援助(法援)申请,任何人士经通过经济及案情审查,可获得法援在本港法院进行诉讼或抗辩,而所有法援申请均由法援署内的律师审批。

  面对刑事控罪的人士,基于普通法之下无罪推定的原则,以及人权法及相关适用的国际公约的保障,可由法律代表进行抗辩。若被告打算认罪,律师能为被告在求情及其他审讯程序上提供协助。因此面对刑事审讯人士申请法援,法援署一般都会视为能符合案情审查的要求,如申请人亦能通过经济审查,便可获法援署委派律师代表进行抗辩。至于刑事上诉个案,法援署则会仔细考虑申请人是否有合理的上诉理据,才决定是否批出法援。

就问题的各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截至今年八月四日,法援署就反修例事件相关的刑事案件共发出1 056张法援证书,所支付的总法律费用约为4,290万元,当中涉及共311宗法援个案,而其中支出最高法律费用的单一受助人法援个案数额约为130万元。

(二)《法律援助规例》第8(2)(g)条订明,法援署署长可在受助人在香港以外地方连续逗留超过六个月的情况下取消其法援证书。在行使上述条文的权力时,法援署署长除考虑受助人离港或身处香港以外的地方的时间外,亦会评估受助人长期不在港的原因,及对受助诉讼的进度及使用公帑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决定是否取消受助人的法援证书。

  问题中所提及的法援司法覆核上诉个案,法援署是于二○二○年九月七日批出法援证书,至该上诉案件于二○二一年二月五日在上诉庭进行聆讯时,相隔不足五个月的时间。因此,个案未达上述规例的法定时间(超过六个月)要求。

(三)根据《法援条例》第26及26A条,任何法援申请人如因法援署署长就其法援申请所作出的命令或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假如法援申请涉及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或上诉许可申请,则可就法援署署长作出的命令或决定向司法常务官担任主席的覆核委员会提出上诉。司法常务官或覆核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就每宗针对法援署署长的法援申请决定而提出的上诉,司法常务官会独立地基于申请人就上诉而提出的陈词内所述的事实、资料和理据,参考《法援条例》的相关条文以作出考虑及裁定。
 
2021年8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1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