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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不适切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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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八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郑泳舜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徐英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床位寓所条例》(第447章),床位寓所(俗称「笼屋」)指内有十二个或以上已被人或拟供人根据租用协议用作住宿的床位的(i)任何居住单位或(ii)‍在同一建筑物内而单位之间的间隔墙已被拆去的两个或以上的相连居住单位。任何人未获床位寓所监督(即民政事务局局长)发出豁免证明书或有效牌照,不得经营、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床位寓所。然而,有关注基层市民组织指出,估计现时有多达五千人居于非法经营的床位寓所。另一方面,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于上月表示,期盼到国家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的时候,香港已告别劏房、笼屋。关于不适切居所,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统计,目前全港有多少间床位寓所及其提供多少个床位,并按(i)该等床位寓所是否合法及(ii)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
 
(二)有否统计,现时全港分别有多少间板间房及劏房,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及
 
(三)就「劏房」采用的最新定义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郑泳舜议员质询的各部分,经谘询运输及房屋局及发展局后,回覆如下:
 
(一)按照香港现行法例规定,经营床位寓所受《床位寓所条例》(第447章)(《条例》)监管。《条例》的目的是确保拟用作床位寓所的处所符合楼宇结构、消防安全及卫生配置的标准,以保障入住者及楼宇其他使用者的安全。根据《条例》,「床位寓所」是指内有十二个或以上已被人根据租用协议,或拟供人根据租用协议用作单人住宿的床位的任何居住单位。至于个别处所是否属《条例》下定义的床位寓所,则需视乎实际情况和具体经营模式,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的纪录,截至二○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全港按《条例》获签发牌照的床位寓所共有八间,涉及约760个床位。当中,五间位于油尖旺区(共157个床位);一间位于深水埗区(310个床位);一间位于中西区(270个床位);以及一间位于东区(26个床位)。
 
  牌照处没有备存非持牌处所(包括因提供床位数目少于十二个而不属《条例》所规管的处所)的数字。
 
(二)及(三)根据政府统计处(统计处)二○一六年中期人口统计的结果,共有5 800个住户居于与其他住户共用的单位(例如居于私人永久建筑物的房间、板间房、床位和阁楼)(注一)。统计处并没有备存居于板间房的住户分项数字。
 
  至于分间楼宇单位(俗称「劏房」),根据二○一六年中期人口统计的结果,全港约有92 700个分间楼宇单位。按区议会分区划分的分项数字载于附件。二○一六年中期人口统计中的分间楼宇单位,是指个别屋宇单位被分间成兩个或以上「屋内互通」及「屋外直达」的单位,一般是作出租用途。
 
  另外,政府拟对「劏房」实施适当的租务管制。根据已提交给立法会审议的《2021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草案》,「分间单位」指组成建筑物单位(注二)一部份的处所。一般而言,条例草案拟订的「分间单位」的定义,可涵盖位于建筑物的板间房、床位、太空仓、阁楼空间、笼屋,以至「天台屋」和「平台屋」等不同类型的「分间单位」。
 
注一:有关数字亦刊载于二○一七年至二○二○年发表的《长远房屋策略》周年进度报告中。
 
注二:在条例草案中,「单位」就建筑物而言,指该建筑物符合以下两项或其中一项描述的处所 — (a)在该建筑物的建筑图则中,划定为或显示为一个独立单位(不论如何描述)的处所;(b)在该建筑物的公契中,提述为一个单位(不论如何描述)的处所,而该处所的拥有人,相对于该建筑物其他部分的拥有人或占用人而言,乃有权享有该处所的独有管有权者。
 
2021年8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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