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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立法会《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首次会议的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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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今日(八月六日)在立法会《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首次会议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我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在法案委员会,再次向各位议员介绍《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自政府于今年七月十四日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以来,在过去数星期,社会普遍认同修例打撃猖獗「起底」行为的必要性,以保障个人资料私隐。二○一九年修例风波中,我们看见「起底」者透过肆意披露他人个人资料的攻撃性行为,企图以威吓手段令持相反意见人士噤声,甚至令其担心自身和家人的安全,终日惶恐不安。事实上,恶意「起底」行为在世界各地亦越趋普遍,不少国家亦因而透过立法方式以打撃「起底」行为,例如新加坡的《防止滋扰法》将发布个人资料的滋扰行为订为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监禁六个月。此外,美国密歇根州去年亦引入法案,如恶意「起底」行为构成恐吓或滋扰,并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最高可被判处五年监禁。面对香港「起底」行为的严峻情况,我们亦必须正本清源,对症下药,尽早立法针对性地打击此等恶劣行为。
 
  在回应议员提问前,我想特别就几个近日较为多人讨论的问题,作简单的解说。
 
  首先,坊间有谈及「起底」新例定罪门槛模糊,造成心理伤害难以界定。
 
  「起底」罪行入罪门槛环环相扣,需证明「起底」者在未经资料当事人同意而披露其个人资料,而且有意图或罔顾披露行为是否会导致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方会构成罪行。首先,一个守法的市民不会无缘无故在未得其他人同意下,披露他人的个人资料,如果真的在未经同意下披露了他人的个人资料,而又有确实意图或真的罔顾披露个人资料会对别人造成伤害,当然有机会触犯法例;但如果该市民完全没有犯罪意图又或不存在罔顾的情况,则根本就不会触犯法例,因此打击「起底」的法例,针对的是恶意伤害他人的披露行为,不存在所谓「以言入罪」。
 
  事实上,「起底」行为极易分辨,例如网民在网上平台上载有关的家长和小童的相片及其他个人资料,并扬言会以麻包袋接小童放学,意图威吓当事人及其家人。我们一般市民,没有伤害别人的意图,没有进行伤害别人的事,绝对不会无缘无故误堕法网,所以大家可以放心。
 
  至于「心理伤害」如何界定,过往的案例显示在法庭信纳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前,往往需要有专业佐证,包括取阅有关当事人的心理报告。「心理伤害」一词亦并非新鲜事物,现行的《私隐条例》第64(2)条已采用同样的字眼,定罪门槛是非常清晰。
 
  另一个关注点,修订赋予私隐专员的权力是否过大或不合比例。修例后,除了针对和约束披露者,还可要求任何第三方包括网上平台、搜寻引擎和网络服务供应商配合,封禁个别网站,于法例的「解密」要求下甚至可能授权监听存取有关网站的通讯。

  我想说的是,赋权专员处理「起底」的信息是必须的,因为「起底」的内容对当事人可以造成很大伤害,要减低无辜的人所受的伤害,我们必须让私隐专员有一定权力,尽快将「起底」的信息移除。海外法例其实亦有相类似权力要求网上平台、主机服务商、网络服务供应商等移除或封锁有害电子信息,例如澳洲《网络安全法案2021》和新西兰《有害电子信息法2015》等。事实上,很多社交媒体本身亦有机制让用户举报不法内容,不会任由有害的电子信息在网上散布。

  有媒体质疑,专员可以在没有法庭手令的情况下截取通讯,检取电子器材等,部分质疑与事实不符,我们要加以澄清。《条例草案》要求专员必须先行申请手令,才能就储存在电子器材内的任何材料进行解密;而只有在特定紧急情况下,专员才可以在无手令的情况下检阅电子器材,但只限于检阅,看看有没有表面可以看到的证据,假如电子器材有上锁,专员已经无办法查看,因为无手令的执法并不包括将电子器材解密的权力。无手令检阅权力的条文,已经参考了法庭相关案例的裁定,相关权力是在当申请手令并非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受普通法下对私隐保障的约束。
 
  主席,《条例草案》的用意是打撃恶意「起底」行为,背后理据充分清晰,相信任何一个文明社会均不能容忍以个人资料为武器伤害别人的卑劣行为。我们接下来乐意解答各位议员就《条例草案》的关注和问题。多谢主席。
 
2021年8月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3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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