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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司司长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841(2)条委任审查员调查壹传媒有限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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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七月二十八日)宣布,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已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条例)第841(2) 及(3)条赋予的权力,委任陈锦荣为审查员,调查壹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壹传媒」,港交所股票编号0282)的事务。
 
  根据条例第841(2)及(3)条,财政司司长可以委任一名人士调查某公司的事务,如果他觉得出现以下情况及认为有关委任符合公众利益。

(a) 有情况显示:
  1. 该公司的事务正以或曾以不公平地损害成员或某名或某些成员的利益的方式处理;
  2. 有人正在或曾经出于欺诈该公司债权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债权人的意图,而处理该公司的事务;或
  3. 有人正为或曾为其他欺诈或非法目的而处理该公司的事务;或
(b) 有情况显示关涉该公司的组成或其事务的管理人,在该公司的组成或管理方面,对该公司、其成员或其债权人作出欺诈行为、失当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

  在引用法定权力作出委任时,财政司司长已经检视关于壹传媒事务的相关事实及情况,以及目前所有资料,认为壹传媒的事务已经出现符合条例第841(2)条所订明的情况,当中包括壹传媒的事务以不公平地损害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方式处理;壹传媒的高级人员利用该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行为或涉嫌多项与该公司事务密切相关的欺诈及不当行为;壹传媒的高级人员违反受信责任或未能恰当谨慎地履行该责任;以及壹传媒的管治远远未达到一间上市公司应有的标准。
 
  有关情况当中有几个尤其令人关注。首先,壹传媒于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的公告中指出公司流动资金充裕,可应付公司由二○二一年四月一日起18个月的运作。然而,当保安局局长于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冻结其三间子公司约1,800万元银行结余,壹传媒于不足一星期内在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宣布其中一间子公司的出版业务将于翌日终止。其次,财政司司长亦留意到,该公司未能依照上市规则公布其初步年度业绩,其后于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一项公布,首次披露公司于二○二一年四月一日提前向其前主席及主要股东偿还一笔1亿5,000万元的贷款,令公司的现金结余骤减。根据壹传媒过往年报,有关贷款应该尚有相当长的时间才到期,令人不禁怀疑该笔还款是否有意图欺骗公司债权人。第三,壹传媒高级人员于二○二一年四月被控与使用其中一幅其子公司所拥有的用地有关的欺诈罪。第四,在二○二○年底及二○二一年中,壹传媒公司及其高级人员因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之下的数项严重罪行被控。这些情况使人怀疑壹传媒的事务是按照其高级人员的个人利益来处理,并因此令公众股东蒙受损失。
 
  以上情况令人非常关注壹传媒是否出现严重管理失当,尤其是该公司的高级人员是否涉及上述的犯罪及/或不当行为,以及在防止其发生及保障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上,是否尽职。
 
  因此,基于公众利益,财政司司长认为有必要引用相关法定权力,对壹传媒的事务,委任审查员进行调查。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及商业中心,香港非常重视并极力维护健全的公司管治及相关制度,以及保持政府、监管机构和商界经多年努力为香港公司管治制度在国际上建立的信誉及声誉。香港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恪守良好的公司管治标准,对维持高质素、公平及有效的市场至关重要。同时,我们亦必须确保注册公司的权力不被滥用,而公众对公司运作的信心能得以维护。因此,对涉嫌进行严重错误行为的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进行调查,既十分重要,也是国际惯例。
 
  获委任的审查员需调查壹传媒的事务,会就以下事项得出结论并作出报告:(i)壹传媒的事务是否正以或曾以不公平地损害成员的利益、意图欺诈该公司债权人或为任何欺诈或非法目的方式处理;(ii)壹传媒的高级人员有否按其个人利益而处理公司事务而招致公众股东的损失;(iii)壹传媒的高级人员是否涉及对该公司、其成员或债权人作出欺诈、失当或其他不当行为;(iv)壹传媒有否向股东作出全面、充分及及时的披露;(v)壹传媒的高级人员是否没有履行其应尽之责或履行职责时有疏忽;(vi)壹传媒与其前主席之间的借贷及还款是否真实、按公平交易原则及正常业务需要进行;(vii)作为一间上市公司,壹传媒的管治是否健康;及(viii)财政司司长按照条例第879(6)考虑对任何人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168J条作出申请取消资格令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审查员的权力已在条例清楚列明。例如,根据条例第846条,审查员可以要求有关公司、该公司的高级人员或前高级人员、该公司的代理人或前代理人,以及其他管有有关调查资料的人士,在指明的时间内,交出有关调查的任何纪录或文件,并在指明的时间及地点面见审查员,在经宣誓或不经宣誓的情况下,回答审查员提出的关乎受调查的任何事宜的任何问题。审查员会在六个月内,向财政司司长呈交最终报告。
 
  获委派出任审查员的陈锦荣是资深会计师,并曾任香港会计师公会会长。他亦曾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的非执行董事。他具有丰富的公共服务经验,现为多个机构的非执行董事、委员或成员,包括: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财务汇报局查察委员会、香港会计师公会审计委员会和专业监管监督委员会,以及监警会。
 
2021年7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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