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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就「立法打击网上虚假资讯」议员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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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务局局长徐英伟今日(七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立法打击网上虚假资讯」议员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感谢葛珮帆议员提出的议案,及郭伟强和张宇人两位议员提出的修正案。
 
  科技急速发展一方面为市民带来方便,另一方面亦衍生或加剧了不少侵犯个人私隐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过去两年,社会动荡及新冠肺炎肆虐期间,我们见到网络,特别是社交媒体充斥着「起底」、发表仇恨、歧视性言论或发布假新闻等问题。事实上,这些现象不是香港独有,世界各地政府近年纷纷以立法或行政手段应对相关问题。
 
  政府各政策局及部门一直关注及密切留意网上谣言或失实报导。一旦发现有不正确信息广泛流传,造成社会误解或负面气氛时,会立即透过不同渠道澄清,以遏止谣言散播,释除公众疑虑。政府各政策局及部门发出的新闻稿或资讯均透过其网页及社交平台提供予市民览阅。政府亦积极推出多个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直接向市民发放资讯的渠道,如设立网站和透过「添马台」脸书专页,提供资料以正视听。政府新闻处也透过在社交媒体平台把澄清信息广泛发放。此外,政府新闻处和香港驻海外的经济贸易办事处亦就海外媒体的失实报道作出澄清,有关的澄清已上载于「香港最新消息」专题网页。
 
  互联网世界并不是一个无法可依的虚拟世界。根据香港现行法例,大部分在现实世界用以防止罪行的法例,均适用于互联网世界。任何鼓吹他人犯法或进行网络欺凌活动,无论有关行为是否发生在互联网上,只要涉及刑事罪行,均受有关法例规管。例如《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24条下的刑事恐吓(最高刑罚监禁五年)及《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23条下的勒索(最高刑罚监禁14年),对网上行为均适用。此外,于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亦可能触犯其他罪行,例如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中的保障资料原则、侵犯知识产权或诽谤等。就在网上发布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而言,亦可能会触犯普通法的「煽惑他人作出公众妨扰」(最高刑罚监禁七年)。同时,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89条,任何人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另一人干犯任何罪行,即属就同一罪行有罪。而根据普通法,煽动他人干犯任何实质罪行亦属犯法。简单而言,任何煽动他人犯罪的行为已经属于违法。
 
  此外,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辖下的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作为广播及电讯行业的单一监管机构,亦会根据不同法律,例如《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广播条例》、《广播(杂项条文)条例》、《电讯条例》、《商品说明条例》和《竞争条例》规管香港的广播业和电讯业。因此,不同的媒体在本地法律下会受到不同方式的规管。电子传媒(主要是电视和电台广播机构)分别受《广播条例》(第562章)和《电讯条例》(第106章)的发牌制度规管。印刷媒体(不论是报章或杂志)须根据《本地报刊注册条例》(第268章)注册。
 
  正如行政长官在本年二月四日以及四月八日在立法会出席行政长官答问会时均指出,由于假新闻议题牵涉甚广,也有一定的敏感性,我们现阶段正进行研究,看看海外不同政府如何处理这件事。事实上,近年外国政府包括所谓西方民主社会亦要处理这种事情,否则会很难管治。有的处理方法集中在选举过程,有的处理方法是广泛性的、是日常可以做的,我们现正朝这方向进行研究工作。
 
  主席,我会仔细聆听议员的发言,并会就大家提出的意见及建议作出综合回应。谢谢!
 
2021年7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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