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三题:一名女子眼部受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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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一九年八月十一日,一名在反修例示威现场的女子右眼受伤,随即有媒体报道指该女子眼部伤势严重,并怀疑该伤势是警方发射的布袋弹击中眼睛所致,网上亦出现对此事的大肆渲染,导致社会出现更广泛和激烈的动乱。然而,本年五月有报章揭发,该女子眼部伤势其实并不严重,但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基于保障病人私隐,一年多以来没有就不实报道作出澄清。另一方面,警方根据搜查令已获医管局提供该女子的医疗纪录。该女子其后获批法律援助(法援),就警方拒绝向她出示搜查令提出司法覆核申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调查是否有人或组织刻意藉该事件发布虚假资讯,以煽动社会对政府的仇视及不满;若有调查,结果为何;政府研究立法打击发放虚假资讯行为的进展为何,以及预计何时立法;
(二)会否要求医管局修订其资讯发放政策,容许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有限度披露病人病情,以平息谣言;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政府正就法援制度进行的检视的范围,有否包括审批该女子法援申请的过程,以防止法援制度遭滥用?
答覆:
主席∶
国家安全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头等大事。危害国家安全是非常严重的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子讯息,我们必定依法严肃处理。
就陈克勤议员的问题,我们经谘询不同部门包括保安局、食物及卫生局,以及政务司司长办公室后,现回覆如下:
(一)关于议员的问题所指的个案是否涉及刻意发布虚假资讯以煽动社会对政府的仇视及不满,特区政府亦注意到社会上就该个案有相关及其他的指控。就此,执法部门会根据证据和法律,就有关指控进行研究。鉴于日后可能会就此进行一些法律程序,特区政府不会针对个别个案加以详述。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及《实施细则》附表4,警方可要求服务商对发布在电子平台上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相当可能会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发生的电子讯息作出禁制行动。「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包括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及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等。有关行动会严格依照法律进行。
《香港国安法》第三条订明,香港特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上述要求禁制行动的权力,目的是为防范及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并只适用于在电子平台上发布而属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相当可能会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发生的电子讯息,市民可继续合法地使用互联网,不会受影响。
现有法律框架下已经有若干条文可处理散播不当资讯。例如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九及十条,作出具有煽动意图的行为或发表煽动文字,处理和管有煽动性刊物,均属刑事罪行。
政府会认真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应对假新闻假资讯的经验和处理方法,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参考。
(二)医院管理局(医管局)的现行政策容许医管局在慎重考虑个别情况后,就涉及或会损害公众利益的事宜,衡量如何适当地披露与公众利益有关的资料。然而,医管局尊重个人私隐及对病人有保密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医管局不会在未得到病人同意下向公众或第三者披露病人的资料。
(三)自二○一八年七月一日起,制订法律援助政策和管理法援署的责任已由民政事务局拨归政务司司长办公室。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有严谨的审批机制,防止法援遭到滥用。所有申请人必须同时通过《法律援助条例》(《法援条例》)规定的案情及经济审查,才会获批法援。在进行案情审查时,法援署会审慎考虑案件的背景、现有证据和适用的法律原则,方决定应否批出法援。
申请人若成功申请法援,法援署仍会在审讯过程中确保其个案有充分理据;否则,法援署会取消他们的法援资格。
根据《法援条例》的规定,若法援申请人的申请被法援署拒绝,申请人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若上诉得直,申请人将获得法援。司法常务官的决定为有关申请的最终决定。
就问题中所提及的法援个案,该申请人是于二○二○年一月申请法援,拟就高等法院早前驳回她的司法覆核申请的裁决向上诉庭提出上诉,由于该法援申请未能通过案情审查,法援署于同年二月拒绝该申请。其后该申请人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就法援署的决定提出上诉并获司法常务官批准。司法常务官的决定为最终的决定,因此法援署须根据法例批出法援。
政务司司长办公室及法援署现正就现行法援制度下有关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请,在行政、分配案件、选取律师等操作细节方面作出检视,并会尽快就具体建议谘询法律援助服务局,及尽快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汇报。多谢主席。
完
2021年7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香港时间12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