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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事务处就查阅选民登记册安排回应传媒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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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事务处今日(七月十九日)就传媒查询有关查阅选民登记册安排作以下回应:
 
香港警察队员佐级协会就查阅选民登记册的司法覆核
 
  二○一九年香港警察队员佐级协会(员佐级协会)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许可提出司法覆核(案件号码:HCAL 3042/2019),禁止选举登记主任发布一并显示选民姓名及其主要住址(连结资料)的正式选民登记册摘录予公众查阅或提供予候选人,并同时要求法庭颁下紧急临时禁制令,禁止选举登记主任提供显示连结资料的正式选民登记册予公众查阅,或向任何人提供有关的选民资料。案件于原讼法庭审结后,上诉至上诉法庭覆核。
 
  上诉法庭在考虑到有关情况下,于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颁下裁决,并于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聆讯颁下命令(案件号码:CACV 73/2020),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传媒(选举事务处采用政府新闻处新闻发布系统的登记用户名单)及政党(曾派人参选或已宣布会派人参选的组织),可查阅显示个人选民连结资料的登记册和取消登记名单的部分。至于只载列团体选民的登记资料,而没有显示个人选民连结资料的选民登记册及取消登记名单的部分,则可提供予公众人士查阅。同时,选民登记册只可供予指明的人索取摘录(包括政党或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
 
查阅选民登记册的法例规定和选举事务处的一贯安排
 
  选举事务处一直严格按照选举法例规定制定有关的查册措施,规定所有查册人士于查册期间不可录音、拍照、录影和抄录资料,以保障登记册内的选民资料。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立法会功能界别选民)(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规例》(第541B章)(《规例》)第42(3)条的规定,任何人如为与选举有关的目的以外的目的自行或准许他人以任何形式重现或复制,自行或准许他人使用,或传给任何其他人登记册内的资料,均属犯罪。上述的有关查册规定为按法例制定的既定要求,跟以往相同,并无改变。
 
  事实上,相关人士在上文提及的司法覆核案件中向法庭提交的文件/誓章中,亦有指出选举事务处多年来一直采取严谨的查册措施,所有查册人士于查册期间不可录音、拍照、录影和抄录资料,以保障登记册内的选民资料,以及记者只凭记忆取得选民的资料。
 
  完善选举制度下,有关查阅二○二一年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临时投票人登记册以及取消登记名单的日期,《规例》第25及29条订明,有关界别分组临时投票人登记册及取消登记名单于七月十八日(星期日)至七月二十二日(星期四)期间,供指定的人士查阅。
 
  选举事务处在作出查阅选民登记册安排时,必须严格依从上诉法庭所颁下的判词及命令,同时需配合防疫措施(例如在每节查阅后进行清洁消毒)、人流管理等的实际运作考虑,以期尽量为每位有意查阅登记册的人士提供最大的便利,确保每位有意查阅登记册的合资格人士/机构都有机会查阅登记册。因此,选举事务处每天只能提供八节查阅时段(每节四十五分钟),供合资格机构/人士/公众人士于七月十七日(星期六)起以先到先得方式预约。每名合资格机构/人士/公众人士每天可以预约一节查阅时段。选举事务处亦有作出弹性安排,如紧接的时段未有预约,查阅登记册的人士可以继续进行查阅。
 
2021年7月19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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