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屡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逾六万元
*****************
有关命令涉及位于元朗屏葵路一幢洋房的花园内,一个面积约十八平方米的违例搭建物。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于二○一八年提出检控,并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约六千六百元。然而,该名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检控。有关业主于本月九日再次被定罪及罚款六万一千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七月十六日)说:「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收阻吓作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该条例第24(1)条送达予他的清拆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完
2021年7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30分
香港时间11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