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十题:发展祖堂地
***********
  以下是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国勋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徐英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于二○一九年《施政报告》表示,会引用《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收回已规划作高密度房屋发展,但因各种原因仍未有发展计划,而评估后认为适合作公营房屋发展的私人土地。为此,政府检视了十组地块,并于早前宣布收回三组地块内的私人土地,当中包括多年来因未能取得宗族全体成员同意出售而难以进行发展的祖堂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目前只要有一名宗族成员反对出售祖堂地,有关的民政事务专员(专员)便不会就出售决定发出同意书,政府会否研究修订《新界条例》(第97章)以降低祖堂地的出售门槛,例如订明专员可在祖堂司理及各房代表的同意下发出同意书,或相关人士在取得一定比例宗族成员的同意下,可申请强制出售祖堂地;

(二)鉴于民政事务总署与新界乡议局于二○一八年成立工作小组,以讨论及研究祖堂事务的处理事宜,该小组的工作成果为何;及

(三)鉴于政府在去年一月十五日回覆本会议员质询时表示,没有备存全港现有祖堂地的数目及面积的相关资料,政府会否作出有关统计;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刘国勋议员的提问,现综合回覆如下:

  《新界条例》(第97章)第15条(《新界条例》)没有订明出售祖/堂土地的门槛,或政府处理同意出售祖/堂土地申请的程序。虽然民政事务专员(民政专员)有法定权力就祖/堂委任司理或出售土地的决定给予同意,但由于祖/堂属集体性质的私人机构,出售祖/堂土地必须是祖/堂的决定,因此民政专员在议决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角色。然而,根据法庭过往的判决,祖传宗族的祖/堂须获得所有有份人的同意才能出售祖/堂土地。故此,民政专员在处理出售祖传宗族的祖/堂土地的申请时,须确保有关的申请获得所有有份人的同意。

  民政专员在处理申请时如接获反对意见,会先在适当的情况下与申请人及反对人双方进行联络及调解,并在获得有份人的同意后,才会同意有关出售祖/堂土地的申请。

  政府当局会在有需要时审视及研究修订《新界条例》有关司理处理祖/堂土地的规定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降低祖传宗族的祖/堂土地的出售门槛会对祖/堂有份人有相当大的影响,必须谨慎考虑,并充分谘询持份者。

  为研究如何进一步改善有关祖/堂事务,民政事务总署与新界乡议局于二○一八年成立新界祖/堂事务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得悉有个别祖/堂备有内部规则,并认为假若祖/堂能订立内部规则,日后处理委任司理和其他内部事务时便可作参考。因此,工作小组建议由新界乡议局研究协助各祖/堂订立其内部规则。据了解,新界乡议局曾积极跟进,并与各祖/堂讨论有关事宜,但并非所有有份人支持订立内部规则。

  由于祖/堂土地的数目及面积对民政专员在处理出售祖/堂土地的决定时没有关联,民政专员并没有就有关资料作出统计,政府亦未有计划就全港现有祖/堂土地的数目及面积展开统计。
 
2021年7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0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