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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二○二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政府发言人今日(六月二十四日)表示,《〈2021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已于昨日(六月二十三日)获立法会通过。《生效日期公告》订定《2021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为二○二二年一月一日。
 
  《修订条例》收紧了三项在《空气污染管制条例》(《条例》)(第311章)附表5订明的空气质素指标(指标),包括二氧化硫的24小时指标和微细悬浮粒子的一年及24小时指标(见附件)。此外,《修订条例》为在二○二二年一月一日前已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499章)获发环境许可证的指定工程项目提供过渡安排。如这些工程项目在新指标生效日期起计的36个月内提出更改环境许可证申请,政府将会按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实施的指标作为审批标准。
 
  根据《条例》,空气质素指标须每五年最少检讨一次。政府正开展下一轮指标检讨,以评估进一步收紧指标的可行性。检讨将于二○二三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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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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