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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1年不停车缴费(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各项条文及修正案的合并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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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1年不停车缴费(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各项条文及修正案的合并辩论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政府就《条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分为两组。第一组修正案是关于赋权运输署署长指定收费隧道和青沙管制区收费区,由有收费亭模式转至无收费亭模式的时间;而第二组修正案则是关于将缴付隧道费的宽限期由七个营业日增至14个营业日。我现在会扼要解释这两组修正案。
   
  首先是第一组。根据《条例草案》第9条下建议的《行车隧道(政府)条例》(第368章)第8B(1)条,运输署署长可以藉着在宪报刊登的公告,指定某收费隧道在不设隧道费收费亭的情况下营运,而有关指定由该公告指明的日期起生效。换言之,有关指定将由指明日期的零时零分生效。就青沙管制区而言,《条例草案》第40条下建议的《青沙管制区条例》(第594章)第8A(1)条,也订定了相同的安排。
   
  为了配合个别收费隧道和青沙管制区的情况,我提出修订建议的第368章第8B条和第594章第8A条,以订明运输署署长可指明收费隧道或青沙管制区于某一个时间,而非某一日,由有收费亭模式转至无收费亭模式运作。有关修订旨在清晰提供署长订明有关时间的权力,让我们可以选择合适的时间启动转变,以尽量减低转换收费模式对交通可能构成的短暂影响。而由于《条例草案》建议的第368章第22A和22B条,以及建议的第594章第23A条有关「扣除开支」的条文,也有提述由有收费亭模式转换成无收费亭模式的时间,因此我们也会对这些条文(即《条例草案》第18、19和46条)提出修正案。
   
  第二组修正案是关于缴付隧道费的宽限期。在《条例草案》下,缴付隧道费或使用费的责任,须由主要为车主的车辆负责人、而非司机承担。而根据《条例草案》第28条下建议的《行车隧道(政府)规例》(第368A章)第12AAC条,以及《条例草案》第71条下建议的《青沙管制区(使用费、费用及收费)规例》(第594B章)第4A条,就每次使用以无收费亭模式营运的收费隧道或青沙管制区,相关车辆负责人必须藉自动缴费即时缴付隧道费或使用费,或按运输署署长指明的缴费方式,在七个营业日的宽限期内缴费,否则须按法例缴付附加费。正如我在刚才动议恢复二读《条例草案》的发言时指出,一些运输业界的持份者在法案委员会审议阶段,反映在新的法例要求下,车主或需要更多时间安排缴费。经考虑业界的意见后,我们提出修订上述两条条文,把缴费的宽限期由七个营业日延长至14个营业日,以便相关车主安排缴费。
   
  主席,政府已就上述修正案谘询法案委员会,委员并无提出异议。我恳请议员支持我提出的修正案,让《条例草案》的实施可以更为畅顺。多谢主席。
 
2021年6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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