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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公司条例》下查册安排的附属法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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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六月十八日)在宪报刊登《2021年〈公司条例〉(生效日期)公告》、《2021年〈公司条例〉(生效日期)(第2号)公告》、《2021年〈公司条例〉(生效日期)(第3号)公告》、《公司(住址及身分识别号码)规例》、《2021年公司纪录(查阅及提供文本)(修订)规例》、《2021年公司(非香港公司)(修订)规例》及《2021年公司条例(修订附表11)公告》。

  于二○一二年获立法会通过的《公司条例》载有条文,订明公司注册处的公司登记册须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以及以董事、公司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士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让公众查阅,但至今尚未生效。上述附属法例旨在落实该新查册安排。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说:「近年,社会对公共登记册所载的个人资料是否获得足够保障日益关注。政府经检讨后,认为现时是适当时候实施《公司条例》订明的新查册安排,确保公众可继续根据《公司条例》查阅公司登记册的同时,加强对个人资料的保障。」

  发言人续说:「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于二○二一年四月就新查册安排谘询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并与各持份者保持紧密沟通,聆听他们的意见,优化实施细节,包括订定可查阅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受保护资料)的『指明人士』的涵盖范围,及推出其他行政措施让查册人士能有效辨认有关董事的身分。」

  「指明人士」将涵盖资料当事人及其授权人;有关公司的成员;公职人员及公共机构,和因执行法定职能而须使用受保护资料的人士/机构;在律师行执业的律师及执业会计师;银行;以及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 第615 章) 规管的金融机构及指定非金融业人士。

  新查册安排将以分阶段形式落实:

(1)第一阶段:于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开始让公司可在其登记册上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予公众查阅;

(2)第二阶段:于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开始,公司登记册董事索引所载的受保护资料,须以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在这阶段开始后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及

(3)第三阶段:于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开始,资料当事人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不提供在第二阶段开始前已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并以其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

  上述附属法例将于六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2021年6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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