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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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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周浩鼎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答覆:
 
问题:
 
  根据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下称查核机制),学校、残疾人士院舍、私营补习中心及私营兴趣活动机构(下称聘用机构),可要求从事与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准雇员及续约雇员,向警方提出查核自身性罪行定罪纪录的申请,然后由警方直接向聘用机构披露有关纪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警方接获多少宗查核申请,并按聘用机构的类别列出分项数字;是否知悉,有多少名准雇员因聘用机构获悉其性罪行定罪纪录而未获聘用;
 
(二)过去五年,每年警方接获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在聘用机构的各类处所内遭性侵犯的举报宗数分别为何;该等个案当中,分别有多少宗涉及性罪行重犯者,以及聘用机构事前经查核机制获悉该等人士的性罪行定罪纪录;及
 
(三)会否考虑把查核机制的性质由自愿改为强制,以及把从事上述工作的其他人士(包括私人补习导师的应征者、聘用机构的现有雇员、自雇人士,以及志愿工作者)列为合资格申请查核人士?

答覆:
 
主席:
 
  香港警务处于二○一一年推行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查核机制),让聘请雇员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机构或企业的雇主,以查核准雇员或合约续期的雇员有否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刑事定罪纪录(性罪行纪录)。相关雇主可以要求合资格申请人向警务处提出申请进行查核。
 
  查核机制为雇主提供可靠的渠道,让他们在聘用雇员从事有关工作的职位时,能够确知该申请人是否曾有性罪行纪錄,目的是减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受性侵犯的风险,加强对他们的保护。
 
  查核机制自推出以来,其涵盖范围不断扩大。目前,涵盖的申请人包括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准雇员、合约续期雇员及由外判服务机构派往其他机构提供有关服务的雇员,包括私营兴趣活动机构如游泳会、体育会及音乐中心等。
 
  经谘询教育局及社会福利署后,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二○一六至二○二○年期间,警方分别接获约43 000宗、51 000宗、58 000宗、58 000宗及45 000宗新申请。查核结果的有效期为18个月,期间申请人或其授权雇主可致电自动电话查询系统查核结果。
 
  申请人可在有效期最后三个月内办理延续手续,以延长18个月。二○一六至二○二○年期间,警方分别接获约7 000宗、8 000宗、7 000宗、11 000宗及13 000宗续延申请。
 
  警方并未有备存申请人聘用机构的分类资料。由于雇主的聘用决定受不同因素影响,无需通知警方,因此警方不知悉申请人被雇用的情况。
 
(二)二○一六至二○二○年期间,警务处接获于幼稚园或中小学校园内发生的非礼及非法性行为的案件分别为41宗、38宗、51宗、38宗和19宗。警务处备存的统计中,并无就受害者或涉案人士的背景(包括是否涉及性罪行再犯者)或案发处所作出分类统计。
 
  为配合查核机制的推行,教育局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向所有学校(包括坊间所称的「补习学校」)发出通告,强烈建议学校(包括「补习学校」)须尽早在聘任程序中采用查核机制。此外,教育局于二○二○年五月向全港学校(包括「补习学校」)发出通告,要求它们在聘用员工(包括非教学人员)必须遵从相关程序,以保障学生安全。当中包括要求应征者申报是否曾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或就其所知是否涉及任何进行中的刑事诉讼或调查。
 
  此外,社会福利署于二○二○年一月发出的《残疾人士院舍实务守则》(修订版),订明所有残疾人士院舍的员工,应在入职前或续聘时参与查核机制。社会福利署亦在《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多专业合作程序指引》中,指出相关机构应根据该指引制定保护儿童政策、措施及处理程序,以预防及妥善处理怀疑虐待儿童事件,以保障儿童的安全及最佳利益。
 
(三)查核机制自实施以来,自动电话查询系统共收到约492 000个成功查核的来电,反映查核机制为雇主提供有效的渠道。
 
  问题提及政府会否考虑把机制由自愿性改为强制性,以及将其范围扩大,涵盖现有雇员、自雇人士,以及志愿工作者。政府一直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免受性侵犯,因此自二○一一年推出查核机制以来,政府不断优化程序及扩大查核范围,但香港的总雇员为数庞大,而当中涉及与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的人数非常多,所以我们要设下制度,按风险及效益处理,因此需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以确保查核机制有足够的处理能力。
 
  就涵盖现有雇员的建议,有反对意见指会引起雇佣问题。涉及的问题复杂,包括需要由雇主与雇员一起解决,甚至或需要法庭来解决。至于其他领域,例如私人补习导师,我们亦要考虑如何订立适当的安排,以避免查核机制因难以核实雇佣关系是否真实存在而被滥用。
 
  至于是否强制要求雇主或雇员进行查核,这涉及立法工作,我们必须慎重考虑平衡保护儿童及协助更生两大原则,并需要取得社会共识,而现时查核机制一直运作畅顺,已被社会认同,有其灵活性的好处。
 
  正因为相关的议题具复杂性,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辖下的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于二○二○年十一月发表谘询文件,当中就查核机制的建议谘询公众,包括扩展查核机制的涵盖范围,以及将查核机制改为强制性。
 
  法改会的公众谘询已于二○二一年二月完成,小组委员会正处理收集到的意见,以拟备报告书。当局会密切留意法改会就查核机制的最终建议以作考虑。
 
  多谢主席。
 
2021年6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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