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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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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振英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答覆:
 
问题:
 
  关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信贷资料机构)的规管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新加坡当局将会规定信贷提供者(例如银行)须每星期向信贷资料机构提交信贷资料一次,但香港的相关期限为31天,政府会否考虑缩短该期限,使信贷报告可反映最新的信贷风险;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参考新加坡及英国的相关做法,立法规定信贷资料机构的运作须经金融监管机构认可或授权;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目前只能向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资料使用者发出执行通知,政府会否参考新加坡及英国的相关做法,赋权公署向违反该条例的资料使用者(包括信贷资料机构)施加罚款;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经谘询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后,我就问题各部分的回覆如下:
 
(一)及(二)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个人资料受到《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所保障。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按《私隐条例》第12条发出了《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实务守则》),目的是为香港的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及信贷提供者就如何处理个人信贷资料提供实务指引。《实务守则》涵盖个人信贷资料的收集、准确性、使用、保安,以及查阅及更正资料等要求,规定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在日常运作中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须定期及经常监察及检讨资料库的使用情况,藉以侦察及调查任何不寻常或不合常规的查阅或使用模式。
 
  银行作为信贷提供者及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使用者,有责任在共享及使用个人信贷资料方面遵守《私隐条例》及《实务守则》的要求。作为银行的监管机构,金管局也要求银行必须订立清晰及全面的政策和程序,以符合有关规定。
 
  为促进行业竞争,金管局一直与香港银行公会、香港存款公司公会和香港持牌放债人公会(统称「行业公会」)商讨关于引入多于一家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建议,并积极落实相关安排,希望藉此提升服务水平,改善现时因市场只有一家商业营运的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而衍生的营运风险,特别是单点失误的风险。金管局和行业公会对于建议下的新管理架构和运作模式已达成共识。行业公会正积极进行各项筹备工作,包括制定《行业实务守则》,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在企业管治、内部监控、客户个人资料的使用和安全等方面订立标准;以及成立管治小组,负责执行工作。金管局将会认可该《行业实务守则》,并修订《监管政策手册》内有关「透过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共用个人信贷资料」的指引,落实银行在新安排开通后须透过中介平台与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连接及遵守规管要求。这些安排将大幅加强对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规管,因此,当局没有计划立法要求信贷资料机构的运作须经金融监管机构认可或授权。
 
  根据《实务守则》,信贷提供者应从速更新帐户资料,无论如何应在每一个不超过31日的报告期间结束时更新该等帐户资料。虽然缩短信贷提供者提交资料的期限或有可能使信贷报告反映最新的资料,但也会缩短了信贷提供者处理及核实相关资料的时间。倘若向信贷资料机构提交资料的准确度成疑,或会影响客户信贷纪录和信贷评级。业界普遍认爲现行的资料更新安排基本上能满足他们在信贷风险管理方面的需要。在行业公会商讨引入多于一家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过程中,并未有收到意见要求改变现时的做法。鉴于缩短提交资料的期限或会对信贷提供者的运作流程和资讯系统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当局认为维持提交资料的期限为31日的做法仍然合适。
 
(三)根据《私隐条例》,如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认为资料使用者不遵循保障资料原则,可向资料使用者发出执行通知,要求纠正。如资料使用者没有依从执行通知的规定,私隐专员会把个案转介警方进行刑事调查及作出起诉。不遵循执行通知一经定罪,可被判处第五级罚款(即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现正研究修订《私隐条例》,以加强保障个人资料私隐。局方早前已就修订该条例的方向谘询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当中包括研究引入向违反该条例的资料使用者施加行政罚款的可行性。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正与私隐公署进一步研究当中的具体做法,如罚款机制及金额等,并会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例,以制定切实可行的修例建议。
 
 多谢主席。
 
2021年6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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