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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公司在主板上市的盈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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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华峰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寻求在主板上市的公司须符合以下的盈利规定:在业绩纪录期最近一个财政年度,股东应占盈利须不低于2,000万元(门槛A),而在前两个财政年度,股东应占盈利须不低于3,000万元(门槛B)。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去年十一月底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公众谘询,建议把盈利规定调高百分之一百五十(即门槛A和B分别调高至5,000万元和7,500万元)或百分之二百(即门槛A和B分别调高至6,000万元和9,000万元)。上月公布的谘询结果显示,在115份非重复意见当中,支持及不支持调高盈利规定建议的分别占百分之十七及百分之八十三。联交所表示,经仔细考虑所有意见,决定把门槛A和B分别调高至3,500万元和4,500万元(即门槛A和B合计由5,000万元调高百分之六十至8,000万元)。新盈利规定将于明年一月一日生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向联交所了解,为何不顺应公众谘询所得的主流意见,搁置调高盈利规定的建议;

(二)会否要求联交所覆检并搁置其决定,以顺应公众谘询所得的主流意见;及

(三)鉴于有证券业人士指出,在调高盈利规定后,在全球证券市场中,联交所的主板上市门槛为最高,政府如何确保中小企业仍然能够借助香港证券市场进行首次公开招股以募集资金?

答覆:

主席:

  现时,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的《上市规则》规定申请上市的公司(上市申请人)须符合最低市值及盈利等要求。有关要求旨在维持市场质素,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港交所一直因应市场最新发展,调整有关的规定及要求。

  上市申请人的盈利要求自一九九四年起未曾作出修订。港交所在二○一八年调高上市申请人的最低市值要求时并未有同时相应调高最低盈利要求。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和港交所注意到市场出现了一些仅仅符合盈利及市值要求的上市申请人,其估值相对于上市同业较高。当中不少公司在上市后都无法维持有关估值,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更令监管当局关注这些上市公司的估值基础。证监会和港交所亦注意到一些失当行为,包括部署「唱高散货」计划等,较常涉及部分仅能符合市值要求,但盈利较低的上市公司。

  为了应对这些监管问题,港交所认为有需要调高盈利要求,并在二○二○年十一月至二○二一年二月就调高盈利要求的建议方案谘询市场。其中,港交所建议将盈利要求调高百分之一百五十(方案一)或百分之二百(方案二)。经审慎考虑收集到的意见后,港交所在二○二一年五月发表谘询总结,决定将盈利要求调高百分之六十,并延至二○二二年一月一日实施。与此同时,证监会和港交所发表了联合声明,阐述在近期首次公开招股项目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并表示正加紧合作打击涉及新上市公司的失当和不正当行为。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经谘询证监会和港交所后,我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港交所一贯会就《上市规则》的修订建议进行市场谘询,并视乎市场人士意见的理据,对谘询文件的建议作出适当的修订,以制订合乎整体市场及投资者利益的规则。

  就调高上市申请人盈利要求而言,港交所亦按照上述安排进行了市场谘询并仔细考虑了收集到的意见。港交所在谘询总结中表示有百分之十七回应人士大多数倾向支持建议方案一,其余人士基于不同原因并不支持建议。尽管这些回应人士不同意港交所建议调高盈利要求的幅度(即方案一或方案二),他们并不反对改善香港资本市场质素及维持其多元化的原则。

  经审慎考虑回应人士的意见以及维持市场质素和保障投资大众利益的原则后,港交所决定调整上调盈利要求的幅度,即由上调百分之一百五十或百分之二百调整至上调百分之六十,而实施日期则延至二○二二年一月一日。

(三)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证券交易所对上市申请人的各类业务及财务要求不尽相同,因此难以直接比较。单看盈利要求而言,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或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三年最低盈利总值为1,100万美元至1,200万美元(即约8,500万港元至9,300万港元),较港交所将于二○二二年一月一日实施的盈利规定(即三年总额为8,000万港元)为高;而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或纽约证券交易所亦规定发行人须有公众持股量至少达4,000万美元(即约3.1亿港元),远高于港交所主板上市申请人的1.25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要求。

  港交所会继续因应市场最新发展,推出措施推动市场进一步发展并维持市场质素,从而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2021年6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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