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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资讯科技策略计划」相关的附属法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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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司法机构今日(六月四日)在宪报刊登九套与「资讯科技策略计划」(计划)相关的附属法例,以提供法律框架,令法庭使用者能以电子模式在区域法院(区院)以及裁判法院的传票法庭进行法庭事务。
 
  在该九套附属法例当中,七套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于五月二十五日订立的附属法例爲:
 
(一)《法院程序(电子科技)(指明电子法院)规则》;
(二)《法院程序(电子科技)(裁判法院)规则》;
(三)《法院程序(电子科技)(区域法院民事法律程序)规则》;
(四)《法院程序(电子科技)(区域法院刑事法律程序)规则》;
(五)《法院程序(电子科技)(区域法院)(电子费用)规则》;
(六)《法院程序(电子科技)(裁判法院)(电子费用)规则》;以及
(七)《〈法院程序(电子科技)条例〉(生效日期)公告》
 
  其余的两套附属法例分别爲《2021年区域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费用)(修订)规则》及《2021年区域法院规则(修订)规则》,由区域法院规则委员会于五月二十五日订立。这九套附属法例将会于六月九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另外,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于五月二十五日根据《刑事案件讼费条例》(第492章)第22条订立《2021年刑事案件讼费(修订)规则》。该套规则将会于适当时间提交立法会以审议通过。

  司法机构一直致力利用科技提升法院的运作效率。「资讯科技策略计划」现正分两期推行,而第一期分为两个阶段。就第一期第一阶段而言,司法机构现正在区院以及裁判法院的传票法庭推行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系统)。到了第一期第二阶段时,该系统预期将会推展至终审法院、高等法院、裁判法院其余的法庭及小额钱债审裁处。至于余下的法庭及审裁处,司法机构计划于第二期推行该系统。
 
  《法院程序(电子科技)条例》(第638章)于二○二○年七月十七日制订。该条例提供全面的立法框架,以致所有级别的法院最终均可使用电子方式处理与法院相关的文件。其主要特点包括:
 
(一)在一般情况下容许以电子方式将文件存档或送交至法院;
(二)各方在互相同意以电子方式送达和接受文件的情况下,可以电子方式把文件送达另一方;
(三)在一般情况下容许以传统人手签署以外的方式,签署与法院相关的文件,例如数码签署和电子签署;以及
(四)赋予由法院发出的文件的打印本/打印本的副本适当的法律地位。
 
  第638章亦订明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藉附属法例,规定关于电子科技的使用详情和操作程序。提交立法会的九套附属法例旨在规管或便利电子科技在第一期第一阶段的电子法院(即区院以及裁判法院的传票法庭)的使用。附属法例所涵盖的事宜包括: 可通过系统以电子模式送交的文件、电子签署的使用条件及要求、以及电子支付费用及罚款。
 
  司法机构期望由二○二一年第四季开始分批在区院民事案件推行该系统,随后于二○二二年在裁判法院传票法庭及区院刑事案件推行。在有关立法程序完成后,与区院民事案件有关的附属法例将在二○二一年十月一日实施。而《法院程序(电子科技)(裁判法院)规则》、《法院程序(电子科技)(区域法院刑事法律程序)规则》以及《法院程序(电子科技)(裁判法院)(电子费用)规则》,将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于适当时间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2021年6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0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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