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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恢复二读辩论《2021年税务(修订)(杂项条文)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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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恢复二读辩论《2021年税务(修订)(杂项条文)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藉此机会感谢《2021年税务(修订)(杂项条文)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周浩鼎议员及各位委员,包括刚才发言的李(慧琼)议员给予了很多法律和会计方面的专业意见,参与审议《条例草案》的工作,并支持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条例草案》对《税务条例》(第112章)进行四个范畴的修订,分别是:
(i)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进行不经法院程序的公司合并的税务处理;
(ii)在特定情况下转让及继承指明资产的税务处理;
(iii)完善提交报税表的法律框架;以及
(iv)改良扣除外地税款的安排。

  法案委员会委员于审议《条例草案》期间主要就(i)不经法院程序的公司合并的税务处理及(iii)完善提交报税表的法律框架表达关注,我现回应如下。

  就不经法院程序的公司合并的税务处理而言,根据《条例草案》,纳税人可就合资格合并选择特别税务处理安排,以处理继承营业存货、继承资本资产、就某些资本开支申索和回拨相关扣除和免税额,以及抵销合并前亏损等税务事宜。有关选择一经作出,便不得撤回。

  在特别税务处理的机制下,以合并前亏损抵销合并后公司的应评税利润须符合若干条件。有法案委员会委员和业界关注,税务局会以哪些准则去评定公司是否符合条件。

  引入特定条件的目的,是防止集团公司之间的亏损互相转移和透过收购亏损公司以减少税负的情况。事实上,税务局自二○一五年实施的过渡性行政评税指引大致上包涵这些条件。根据我们的观察,该行政措施自公布以来运作畅顺,并没有在执行上遇到困难。若《条例草案》获通过,税务局会于相关修订条例生效后,发出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列出合并前亏损可获及不可获抵销的例子及考虑因素。

  刚才李议员和周议员都提及,关于相同行业测试的情况,税务局在考虑两间公司是否符合相同行业测试时会审视所有事实,例如两者的经营模式、营运风格、注册品牌等。以刚才两位议员举出的饮食业例子来说,局方是不会纯粹因菜式不同而认定两间公司是经营不同业务,而是会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公司的经营模式等才作出决定。

  就完善提交报税表的法律框架而言,《条例草案》容许纳税人聘用服务提供者为其或代其报税。我们注意到有业界代表关注「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刚才周议员已很清晰地说明和表达了市场和业界对这方面的关注。《条例草案》拟议的第51AAD(8)条将「服务提供者」定义为获聘用履行纳税人在《税务条例》第51(1)条下的责任的人,有关责任是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报税表。虽然在纳税人履行其提交报税表的责任之前,需要进行诸如拟备利得税计算表和其他佐证文件、填写报税表等准备工作,但由于第51(1)条施加予纳税人的责任与如何和由谁进行这些准备工作无关,这些准备工作并非纳税人在第51(1)条下的责任。

  为释除业界疑虑,我在此表明:不论是哪种报税方式,包括纸本、电子或以纸本和电子纪录混合方式,只有代纳税人提交报税表的人,即在报税表上签署的人,才会被视为服务提供者。换句话说,假如只被纳税人聘用做准备工作,例如拟备利得税计算表和其他佐证文件、填写报税表,并不属就《条例草案》的目的而言的服务提供者,针对服务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行为的相应罚则亦不适用。

  《条例草案》亦赋权税务局局长日后决定强制以电子方式报税时,藉宪报公告列明相关纳税人类别或种类。有议员关注,并在刚才发言时提到,实施强制性电子报税的安排。我在此表明,在实施强制性电子报税前,税务局会充分谘询持份者的意见,并考虑实际情况及可行性,包括纳税人和税务从业人员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去适应新的电子报税机制。税务局的初步构思是在适当的时候首先要求大型企业或某些类别的行业(例如金融机构)以电子形式提交报税表,然后再考虑逐步把有关要求延伸至其他类别的企业或行业。政府亦会考虑容许微型企业继续以纸张形式提交报税表。如果政府决定强制实施电子报税,将再次向立法会谘询实施计划。税务局局长必须刊登宪报公告,有关公告须通过立法会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来处理。

  我谨此陈辞,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多谢主席。
 
2021年6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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