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一题:与司法覆核相关的法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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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法律界人士反映,近年有不少与司法覆核相关的法律援助(法援)案件,未有按公平原则交由已列入《法律援助律师名册》(《名册》)的大律师接办。此外,部分案件涉及高昂的讼费,动辄数百万元,需由公帑承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已列入《名册》的(i)大律师和(ii)律师分别的数目,以及他们分别来自多少间大律师办事处及律师事务所;
(二)过去三年,每年与司法覆核相关的法援案件的下述资料(以表列出):
(i)获委派该等案件的大律师来自多少间大律师办事处;旗下大律师获委派案件最多的首五间办事处分别接办的案件宗数、
(ii)获委派该等案件的大律师的最高、最低和平均年资、
(iii)该等案件按性质(例如涉及酷刑声请、人权及《基本法》)划分的数目、
(iv)平均每宗案件的审理时间,以及
(v)平均每宗案件招致的法援开支金额;及
(三)有否检讨与司法覆核相关的法援案件有否集中由某些律师/大律师接办的情况;如有检讨而结果为有,有否改善措施;如有,详情为何;如没有改善措施,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法律援助(法援)的政策目标,是确保所有具合理理据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士,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寻求公义。《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法援条例》)规定,只有同时通过案情审查及经济审查的申请人方可获批法援。在法援获批后,法律援助署署长(署长)可透过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内专业律师为受助人行事,亦可指派由署长或受助人在《法律援助律师名册》(《名册》)内挑选的私人执业律师代为行事。当受助人根据《法援条例》自行提名律师,基于受助人利益的考虑,法援署一般会重视有关提名。不过,若法援署认为受助人所提名的律师并非适当人选,例如获提名的律师由于过往的工作表现欠佳、曾遭其监管机构判处纪律处分,或诉讼所用语言等问题,可能会损害受助人在诉讼中的利益;又或受助人曾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重复或很迟才要求更换律师,法援署亦可拒绝有关提名。
就问题的各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二一年三月,《名册》内的律师人数为2 485名,而涉及的律师事务所数目为821间。《名册》内的大律师人数则为1 171名。法援署没有备存当中涉及多少间大律师办事处的资料。
(二)(i)法援署没有备存以大律师办事处为基础的法援个案委派数目。
(ii)获委派处理司法覆核相关的法援个案的大律师年资数据:
年份 | 最低年资 | 最高年资 | 平均年资(以所有司法覆核相关的法援个案总数计算) |
二○一八 | 3 | 44 | 14.7 |
二○一九 | 3 | 36 | 15 |
二○二○ | 3 | 29 | 12.7 |
(iii)司法覆核相关的法援个案的类别划分:
年份 | 政府政策及相关事宜 | 入境事务(包括免遣返声请) | 政府及其他机构的决定 |
二○一八 | 18 | 39 | 3 |
二○一九 | 13 | 65 | 3 |
二○二○ | 13 | 62 | 7 |
(iv)由于法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受多项因素影响,所以法援署在批出法援后,不会规定外委律师完成审理案件的时间,因此法援署没有备存司法覆核相关的法援个案的审理时间资料。
(v)
财政年度 | 与司法覆核相关的法援案件法律费用支出(百万元) |
二○一八至一九 | 29.5 |
二○一九至二○ | 37.6 |
二○二○至二一 | 34.0 |
与司法覆核相关的案件法律费用的每年支出总金额为在该年度的所有相关支出,当中包括在该年度及该年度以前已批出案件的支出。法援署没有备存司法覆核相关的法援案件的平均开支金额。
(三)法援署的委派准则规定每位律师接办案件数目的上限。就民事法援案件而言,每位律师在过去12个月不得接办超过35宗法援案件,而每位大律师则不得接办超过20宗法援案件。就司法覆核相关的法援个案,在过去三年,获委派的律师及大律师的数据如下:
年份 | 与司法覆核相关的法援案件数目 | 获委派法援案件的律师数目 | 获委派法援案件的大律师数目 |
二○一八 | 60 | 17 | 22 |
二○一九 | 81 | 22 | 27 |
二○二○ | 82 | 15 | 25 |
法援署会密切监察受委派大律师和律师的工作表现,亦会适时检视委派准则规定每位律师接办案件数目的上限。
完
2021年6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