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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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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在过去接近两个月的日子里,经过立法会和特区政府以至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今天终于迎来《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特区政府今次完善选举制度可说是进入最后阶段,这必成为香港特区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实践的重要里程碑。在此,请先容许我感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决定》)小组委员会及《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廖长江议员,以及各位委员、立法会秘书处及法律顾问在这段时间的不懈努力和辛劳付出,让法案委员会在两个星期内进行了12次、共约37小时的密集式会议,加上小组委员会早前进行了五次、约10小时会议,法案委员会终于完成这项几近不可能完成的工作,顺利完成了对这条涉及八条主体法例和24条附属法例的《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并于本年五月七日向内务委员会报告,支持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我亦感谢立法会以及不同的团体和人士就《条例草案》向我们提供很多宝贵的意见。

  政府自《决定》颁布以来,透过不同的宣传手法向社会各界传递完善选举制度是让香港重回「一国两制」的初心和正轨,从制度上全面贯彻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并有利于促进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的信息。除了大量印发详细介绍完善选举制度的背景、理据和《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内容的小册子外,政府特设了一个有关完善选举制度的网站,不断提供更新的资讯,让社会大众掌握我们这项十分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此外,政府亦作了其他宣传措施,包括电视短片、宣传横额和各式媒体广告等。

  行政长官和各司局长一共举行了过百场与社会各界的解说会和座谈会,并接受了多个传媒访问和派发了超过10万本宣传小册子。另外,行政长官亦亲自主持了40场「选委界别分组面面观」特辑,透过与来自40个界别分组的嘉宾讨论完善选举制度,向公众深度解说这项完善选举制度工程和其重要性。

  由多个建制派政党及地区社团组成的「撑全国人大决定完善选举制度连线」,在三月发起签名运动呼吁市民支持修例,共收到超过230万个签名,数字显示市民普遍欢迎人大今次的《决定》。

  事实上,在特区政府公布《条例草案》以来,社会的整体反应都是正面的,认为《条例草案》把完善选举制度的安排具体化、清晰化,充分体现广泛代表性、均衡参与原则,更符合香港整体利益及实际情况,推动香港民主稳步前行。《条例草案》对选举安排作出多项优化,反映政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照顾选民需要。

  这部长达六百页的《条例草案》,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的基本原则,以及完全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内容,可以说是为实施了二十多年的特区选举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检视和制度的完善。一谈到选举,很多人可能只会关心谁可以参选、谁可以投票,谁不能参选、谁不能投票,过去个多月的讨论都集中在这些细节。但归根到底,这次选举制度的完善离不开「一国两制」的初心,香港的宪制秩序和近年出现的实际情况。
 
  香港回归祖国24年,「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既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也是为了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的应有之义,也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义。可惜,过去多年,香港某些人完全无视中央对香港这套基本方针政策的初心,反而利用中央的诚意和包容,不断做出损害国家和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这种情况在过去几年尤为明显及突出,令「一国两制」受到严重冲击,香港的繁荣稳定面对前所未有的挑战。反中乱港分子对抗「一国」、挑战中央的全面管治权,甚至提出「自决」、「港独」主张,二○一九年「修例风波」引发的「黑暴」,不但令这些反中乱港的分子肆无忌惮,视法治如无物,更助长他们利用议会平台和议员身分试图阻挠特区政府的运作,颠覆政权,一些外部势力更是明目张胆的干预香港特区事务,为这些人撑腰打气、推波助澜,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无论是从宪制秩序、香港实际情况,以至维护国家安全,现时这套制度都必须加以纠正和完善。

  特区的政治体制从来都是中央事权,而选举制度更加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完全合宪、合法、合情、合理。中央今次从国家层面完善特区选举制度,是为了堵塞现行制度的漏洞和缺陷,构建一套符合香港实际情况、与「一国两制」实践要求相适应、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让香港重回正轨、拨乱反正。这次修改体现了几个重要原则:

(一)严格依照《宪法》、《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确保香港特区的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者手中,为「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增强选举委员会(选委会)和立法会的代表性,扩大香港社会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维护香港社会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及

(四)强化行政和立法之间的有效配合,提高政府治理效能,减少内耗和政治争拗,使特区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

  这次选举制度的修改方案提出之后,西方舆论、本地反对派批评方案是民主「倒退」、扼杀香港市民的投票权,甚至更夸张地指摘这是「一国两制」的终结。这些毫无根据的恶意批评完全漠视香港过去几年出现的议会以至社会乱象;对部分立法会议员公然勾结外部势力,鼓吹制裁香港的事实视若无睹;对反中乱港分子有组织性地企图以「揽炒」推翻特区政权的事实置若罔闻。任何地方都绝不能容忍这种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恶劣叛逆行为发生。香港的选举制度必须重回「一国两制」的正确轨道上才可继续前行,这是对香港民主制度的优化和发展,最终是希望达致良政善治,让「一国两制」走得更稳、行得更远。

  今年三月十一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决定》是根据《宪法》、《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所作出,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其后在三月三十日通过经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根据《决定》第七条,特区政府应当依照《决定》和修改后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修改本地有关法律,依法组织、规管相关选举活动。

  行政长官其后公开表示,特区政府的落实工作可分为三大部分,一是进行本地立法,二是做好公众解说,三是在少于一年的时间内办好三场公共选举。在本地立法方面,特区政府可说争分夺秒,于四月十四日向立法会提交《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是根据《决定》和经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就完善选举制度以及其他改善公共选举安排作出所需的法例修订,主要包括重新构建选委会、更新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及相关事宜、更新立法会的组成及其产生办法、更新成为行政长官选举、选委会界别分组选举及立法会选举的候选人的资格、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和修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以依法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等。

  完善选举制度的核心内容是重新构建选委会并赋予它新的职能。在组成方面,选委会由1,200人增至1,500人,由五个界别组成,分别为「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

  新增的第五界别除了包括原有的港区人大代表和港区政协委员外,亦加入了五个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代表,这些代表熟悉和了解国家事务,有利于在选委会中强化国家元素,把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香港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有助香港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同时,界别分组的划分亦有所调整和优化,纳入了更多的界别分组,旨在配合香港的社会和经济情况的发展,另外亦进一步增加了代表基层利益的声音,更能体现广泛代表性和均衡参与,这些在本港实际情况下,更有利于发展优质的民主。

  在职能方面,选委会获赋予两项新的重要职能,除了原来负责提名和选举行政长官外,亦负责选举40名选委会界别的立法会议员,以及参与提名立法会议员所有候选人。此举是为了强化立法会的代表性,体现均衡参与,确保立法会顾及不同界别的利益和诉求,同时能够将不同界别、团体和地区的利益与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未来的立法会,将会更具以香港整体利益为依归的基础。

  在完善后的选举制度下,选委会界别分组和功能界别的组成将会有所改动,我们需要根据修订后的登记资格进行选民登记工作,以编制和发表选民登记册。为此,考虑到社会的意见,《条例草案》订明二○二一年七月五日为特别选民登记限期,让新合资格和受影响的个人提交选民登记申请,包括:(i)合资格登记成为选委会当然委员的个人;(ii)合资格在任何界别分组登记的个人和团体;(iii)合资格在新设立、或登记资格被改动的功能界别登记的个人和团体;以及(iv)不再具有资格在其原来的界别分组或功能界别登记,但符合其他登记资格的现有投票人和选民。《条例草案》亦对有关的选民登记工作、程序和限期作相应修订,包括编制和发表各本选民登记册、提出申索及反对的时间等,以赶及即将举行的数场公共选举。再者,在完善选举制度后,选委会界别分组、立法会和区议会三场公共选举的日期均会集中在十一至十二月期间。因此,我们无需继续现时为区议会及非区议会选举年订立两套选民登记程序的做法,《条例草案》会取而代之为二○二二年选民登记周期起,订立一套选民登记程序的恒常日期。

  此外,因应过去公共选举的实际情况,社会上亦有不同的声音和诉求,希望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能优化现有选举的种种安排。就此,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联同选举事务处和律政司检视了现行规管各项选举安排的相关法例。参考了选管会在二○二○年十月九日向行政长官提交的报告书和社会的各种意见,在《条例草案》中引进有关改善公共选举安排的法例修订,包括在公共选举的派发选票程序中引入电子选民登记册、优化查阅和编制选民登记册的工作以及为有需要的选民在公共选举中设立关爱安排等。我们亦建议赋权总选举事务主任要求获政府补助的学校及非政府机构借出其物业以供在公共选举设立投票站及点票站;亦建议取消在选举呈请未获处置前,暂缓发放立法会选举及区议会选举的财政资助的规定,使未受呈请影响的参选人得以尽早获发资助。

  在法案委员会的审议过程中,议员亦就个别条文及选举安排细节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表达了不少宝贵的意见,我们认为不少建议值得采纳,稍后我会就这些建议动议修正案。在此,我希望就议员比较关注的事项作出扼要说明和回应。
 
  新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较过往更清晰地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例如列明了选委会各界别分组的席位数目以及具体产生办法等。《条例草案》推出后,焦点便落到选委会不同界别分组,或立法会功能界别的选民基础组成。不少议员关注政府纳入各个选委会界别分组的团体投票人或立法会功能界别的新组成方式及选民基础的准则。我希望藉此机会再次重申,特区政府在考虑有关组成时,已全面慎重地按照三项重要原则作出有关决定,包括:(1)在相关界别分组有广泛代表性、(2)与相关界别分组有密切联系,以及(3)符合「爱国者治港」的原则。而在考虑个别团体是否符合上述准则时,我们亦已征询相关政策局和部门的意见。政府明白部分选委会界别分组/功能界别的建议组成方式及选民基础未必能令所有议员和相关持分者完全满意,亦理解部分社会人士完全满意在整体的席位数目增加的同时,但自己所属的界别影响力却有所下降;亦有人可能会不满修例后失去了原来拥有的选委票。正如我在法案委员会多次重申,我们希望议员、大众理解,完善选举制度是为了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以及提升香港特区的治理能力,从而确保香港长治久安,长远繁荣稳定。在选委会组成和产生办法的整合过程中,个别席位数目或选民基础的增减是无可避免的,政府已尽力按照三大标准原则在社会不同阶层、界别和团体作出合适平衡。

  《条例草案》的另一重点,是按《基本法》附件一和二,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审会)。行政长官于四月十三日的记者会上已公开承诺,把资审会的组成扩展至爱国、独立和没有政治联系的社会领袖,以进一步增加资审会的公信力。就此,我将动议修正案,将资审会的人数上限从五人增加至八人,并修订行政长官除了委任主席及二至四名官守成员外,须同时委任一至三名非官守成员。

  另外,有议员认为《条例草案》有关资审会方面原来的草拟方式不够清晰。因应委员的提议,我将动议修正案,加入新订条文,订明「对资审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作出选举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或立法会议员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有关修正可以更准确、整全的反映《基本法》附件一、二的精神,避免产生疑问。

  此外,议员曾提出意见,认为应在法例中指明资审会可要求候选人、获提名人等提供任何其他资料,当中包括有关人士是否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居留权、是否与外国政治组织有联系、曾否接受该等组织的款项等。我们认为现时有关条文的草拟方式可为资审会提供最大的灵活性,容许资审会在考虑候选人、获提名人等的提名是否有效时,可要求他们提供任何其他资料。待《条例草案》获通过后,政府会就须收集的资料类别情况征询资审会的意见。

  另外,有议员关注若担任指明职位的人为公职人员而不符合登记为当然委员的资格时,其替补的安排为何?按照《条例草案》规定,若指明人士不符合担任当然委员的资格,他可指定一名在该团体担任职位的人士登记为当然委员,有关指定人士的登记表格亦须由指明人士签名作实。此规定与议员所建议的做法,即必须由指明人士作出指定安排是一致的,有关团体亦无权作出指定的安排。
 
  提名方面,根据经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二,所有立法会候选人均须获10至20名选委会委员提名,并须包括选委会全部五个界别各自两至四名选委的提名。有关选委会委员提名立法会候选人的安排,经考虑议员的意见后,我将会提出修正案,致使每名选委会委员将能以其不同身分在提名表格签署提名地方选区、功能界别和选委会界别参选人;在不违反《基本法》附件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为有权提名候选人的选举委员会委员,提供更大的灵活性。

  另一个议员关注的问题,是有关终止立法会选举的程序问题。根据现时法例,如在某地方选区或功能界别的选举提名期结束后至选举日期间,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去世,或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则选举主任须宣布选举程序终止的安排。有议员认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会派出有可能丧失获有效提名资格的人士参选,又或在获得有效提名后,故意做一些会令其丧失提名资格的行为,旨在触动拟议终止选举的安排,试图令选举终止而破坏立法会地方选区或功能界别选举。正如我们在法案委员会中解释,有关政策原意主要是在「双议席单票制」下,避免选民可能因为个别候选人在提名期结束后至选举日期间去世或丧失资格,而失去选择其属意候选人的机会。但因应议员的关注,我将动议修正案,订明如地方选区及功能界别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在提名期结束后至选举日期间去世或丧失有效的提名资格,有关的选举程序将不会终止。

  同时,因应议员的要求,我亦将动议修正案,订明如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在选举当日,在选举投票结束前逝世或丧失获提名的资格,任何界别或选区的选举程序均不会终止。

  至于规管破坏选举行为方面,《条例草案》的第336条旨在于《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中加入新的条文以指明在选举期间藉公开活动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的非法行为。有议员关注拟议新订条文内容可能令人误堕法网,并曾建议条文应清晰指明煽惑行为须具备操纵、破坏选举的意图。经考虑议员的意见及建议后,政府认为,要举证一个藉公开活动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的人,同时具有「操纵、破坏选举」的意图,在实际执法时或会出现相当困难。若此罪行要求控方证明「操纵、破坏选举」的意图,很有可能令政府不能依据经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有效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因此,我们不建议在该条文中列明相关意图的规定。

  我稍后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会提出合共369条修正案,除上述主要关注事项外,我们亦吸纳了法案委员会以及社会上收集到的意见,决定修订《条例草案》的部分内容。当中包括在立法会当届任期完结日与选委会的组成日或选委会举行补选的日期相隔多于12个月的情形下,在立法会换届选举前将举行选委会界别分组补选;将特别选民登记限期延后至二○二一年七月五日,并扩大其适用范围;把香港红十字会从选委会医学及卫生服务界界别分组的指明职位及指明实体除名等,稍后我会再作详细解释及介绍。《条例草案》的各项修订及修正案已获得法案委员会的支持。

  我在此再次感谢议员和社会各界对完善选举制度的关注及支持。完善选举制度、修补法律漏洞及缺陷,将为「爱国者治港」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使「一国两制」的实践重回正轨、行稳致远,巩固特区宪制基础,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繁荣稳定。政府将致力于良政善治,与社会各界一同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达致长治久安。

  主席,我动议恢复二读《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希望议员支持并通过二读《条例草案》及我稍后动议的修正案,以落实新选举制度,让政府尽快就紧接而来的三场选举开展筹备工作。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4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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