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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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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政府动议的369项修正案,主要是因应法案委员会及法律顾问的意见而提出的,而法案委员会亦对有关修正案表示支持。
 
  我现在会扼要解释修正案所涵盖的12个主要政策事项及其修正的目的。
 
(一)理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审会)的组成及职权,订定行政长官除了委任主席及二至四名官守成员外,亦须同时委任一至三名非官守成员;明确规定资审会将负责在宪报上刊登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名单的公告;以及只在《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下成立一个资审会负责确认选举委员会(选委会)委员、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参选资格。此外,在本地法例中亦会明确订定特区政府须就资审会的组成向中央人民政府备案,以彰显资审会的宪制地位及其在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以至整个完善选举制度中承担的重要职能;
 
(二)在条例中指明资审会根据国安委(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就候选人资格作出决定,不得提起诉讼,以免引起任何不必要的疑问;
 
(三)考虑到有意见指不应限制选委会委员(选委)运用其不同身分在立法会地方选区及功能界别提名不同候选人,我们提出指明选委可以不同身分在多于一份提名书签署为提名人。换言之,每名选委可以不同的身分在提名表格签署提名地方选区、功能界别及选委会界别的参选人;
 
(四)因应饮食界功能界别的选民人数的最新估算,我们提出修订相关条文,把饮食界功能界别纳入其中一个须优先登记的功能界别;
 
(五)参考现时为行政长官补选作出的安排,我们提出修订,若立法会当届任期完结日与选委会的组成日或选委会举行补选的日期相隔多于12个月,则应在立法会换届选举前举行选委会界别分组补选;
 
(六)为提供更多时间让新符合资格的个人和团体以及受影响的现有投票人/选民处理其选民登记事宜,我们提出修订,将特别选民登记限期延后至二○二一年七月五日。同时,我们建议扩大其适用范围,涵盖有资格在会计界、中医界、法律界和科技创新界四个界别分组获提名为选委的人士,让他们亦可以在七月五日的特别登记限期或之前,提交地方选区的选民登记申请;
 
(七)修订终止选举程序的要求,订明如地方选区及功能界别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在提名期结束后至选举投票日之前逝世或丧失获提名的资格,有关的选举程序不会终止,令有关安排与选委会界别一致。另外,亦会订明如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在选举当日选举投票结束前逝世或丧失获提名的资格,有关的地方选区、功能界别及选委会界别选举程序亦不会终止;
 
(八)优化在选委会界别中央投票站的投票及点票安排,并同时指定选委会界别投票站为选票分流站,在投票结束后,我们会先把地方选区选票按选区分类,再运送到各选区的大点票站,与该票站的地方选区选票混和后再一并点算;
 
(九)提高收取政府补助的学校及非政府机构不遵从总选举事务主任要求其借出物业作为投票站及点票站的罚则,即把原建议的港币10,000元罚款额上调至50,000元,以提高有关罚则的阻吓力;
 
(十)修订有关团体投票人/选民委任获授权代表的安排,更明确规定须由该等投票人/选民的管治单位作出有关获授权代表的委任,方为有效;
 
(十一)为更准确反映政策原意及有关界别的实际情况,我们提出修订,以调整会计界及酒店界界别分组的投票人和立法会旅游界功能界别的合资格选民资格。就会计界界别分组而言,加入有关的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必须在提交投票人登记前的三年内进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工作,方符合登记资格;而酒店界界别分组和立法会旅游界功能界别方面,则删去法例上的「持牌」要求;
 
(十二)因应香港红十字会的要求,把香港红十字会从选委会医学及卫生服务界界别分组的指明职位及指明实体除名,并以「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主席」取代成为该界别分组的指明职位。
 
  主席,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介绍上述修订,并获得法案委员会委员的支持。我恳请议员支持这些修正案。多谢主席。
 
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4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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