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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追讨赡养费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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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徐英伟的答覆:
 
问题:
 
  政府统计处于二○一五年的统计调查显示,可向前配偶收取赡养费的受访离婚或分居人士(统称离婚人士)当中,约四成人未能全数收取赡养费款项。此外,被拖欠赡养费的人士当中,约九成人没有采取法律行动追讨赡养费欠款,而其原因包括提出法律诉讼的程序太繁复,以及耗时甚久(例如部分案件单是排期聆讯已需两年)。据悉,有被拖欠赡养费的人士(特别是单亲家长)表示经常面对经济困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为了更有效帮助离婚人士追讨赡养费欠款,政府会否考虑对拖欠赡养费人士施加惩处(例如吊销牌照或禁止出境)以起阻吓作用,以及简化申请扣押入息令的机制,以方便离婚人士藉采取法律行动追讨赡养费欠款;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有不少离婚人士既不合资格申请法律援助,亦未能承担讼费,有何新措施协助他们藉采取法律行动追讨赡养费欠款;及
 
(三)会否再次考虑参考美国、加拿大及澳洲等国家的做法,设立赡养费管理局以统筹赡养费相关事宜(包括协助收取、追讨及发放赡养费),或制订单亲家长扶养子女计划;如会,详情为何;如否,会否研究向因被拖欠赡养费而面对经济困难的人士垫支赡养费欠款,以供他们应付急切的生活开支?
 
答覆:
 
主席:
 
  和睦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石。面对经济和社会变化的挑战,政府除了提供各种家庭教育和支援外,亦一直致力提高收取赡养费和执行赡养令制度的成效。
 
  根据政府统计处于二○一六年出版的主题性住户统计调查,在二○一五年十月至二○一六年一月期间,大约有362 200名曾经离婚或分居的人士。在这些人士当中,大约八成(即约300 000人或83%)曾经离婚或分居人士既无申请也不打算申请赡养令。当中,约九成(即约296 000人或98%)没有与前配偶订定有关赡养费协议的人士,主要原因包括「没有需要」(56%)、「双方同意不需要提供赡养费予对方」(16%)、「认为男方不应收取赡养费」(11.7%)等。
 
  同时,政府一贯有安排支援有经济困难的人士及家庭,不论他们是否单亲或赡养费受款人,其中包括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及在职家庭津贴(职津)计划。上述两项计划均特别照顾单亲家庭的需要,例如综援计划向单亲家庭提供较高的援助金额,而职津计划则为每名合资格儿童发放儿童津贴,单亲家庭的基本工时亦比非单亲家庭的要求宽松,只为每月36小时。
 
  就葛珮帆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劳工及福利局、社会福利署、律政司、司法机构及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后,我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及(二)多年来,政府已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去改善执行赡养令的制度,包括:放宽有关法院发出扣押入息令的规定、向拖欠赡养费的支付人征收利息或附加费、容许指定政府部门在合符相关的法例下按法律专业人员的要求披露赡养费支付人的地址及调高可获豁免法援署署长第一押记的每月赡养费款额等,以便更有效帮助离婚人士追讨赡养费及照顾他们的需要。
 
  此外,政府一直有进行宣传和举办教育活动,以持续加深市民了解赡养费支付人的责任、赡养费受款人的权益和受款人未能收取赡养费时可使用的服务。
 
  现时,倘若被法院命令赡养费支付一方拖欠款项,受款人可启动有关强制执行判决或命令的法律程序,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包括发出判决传票、押记令、第三债务人的命令、扣押入息令和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
 
  就判决传票而言,在交付羁押程序中,法庭如信纳判定债务人(即支付赡养费的一方)(i)目前或自该命令日期以来有经济能力缴付其所拖欠的款项;及(ii)曾经拒绝或忽略付款,或现在仍拒绝或忽略付款,裁定判定债务人藐视法庭的指控成立,则可酌情作出交付羁押令,将判定债务人判处监禁。法庭在颁出交付羁押令作为藐视法庭之判罚时,会考虑相关因素,包括拖欠赡养费的数额、时期及判定债务人是否明显是一直罔顾法庭的命令。
 
  此外,为了取得赡养令所订出的赡养费,赡养费受款人可向法庭申请禁止令,禁止赡养费支付人离港,有效期为一个月,但法院可应判定债权人的申请,将命令延期不超逾三个月。
 
  我们会继续检视收取赡养费和执行赡养令的制度,以帮助有需要的人士追讨赡养费。
 
(三)我们知悉有一些海外国家或地区设有专门处理赡养费的事宜的机构或计划,因此政府已透过家庭议会委托了顾问团队进行研究,以检视现行有关收取赡养费和执行赡养令的制度、探讨包括海外赡养费制度的利弊以及相关行政和立法措施的安排,以及它们是否适合套用于香港的情况等。
 
  目前,研究正在进行中。待研究完成后,研究报告会提交家庭议会考虑及讨论。政府会因应研究结果、家庭议会的意见及其他相关的因素,考虑未来路向。
 
2021年5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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