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今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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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条例》)今日(五月二十一日)正式刊宪生效。
《条例》旨在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六条中,有关公职人员宣誓的规定,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
《条例》清晰订明了「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提述的涵意、引入区议员须作出宣誓的规定、明确宣誓要求、划一监誓人的安排、完善处理违反誓言的情况的机制,以及就相关情况在公共选举中加入参选限制。
「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是公职人员的基本义务和责任,《条例》进一步确保有关公职人员明确理解他们的宪制责任,并保障只有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此基本要求的人才能出任相关公职。
政府发言人表示:「《条例》对维护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进一步确立『爱国者治港』原则有重大意义,有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特区政府相关政策局及部门会按《条例》的规定,落实相关的宣誓安排,包括有关区议员宣誓的事宜。
完
2021年5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