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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签署《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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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五月二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签署经立法会通过的《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条例》)。《条例》明日(五月二十一日)刊宪公布,之后正式生效。
   
  林郑月娥说:「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对特区公职人员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也是参选或出任该公职人士的根本义务和责任。」
   
  「明日正式刊宪生效的《条例》为公职人员的宣誓首次订立非常明确的法定标准,为维护『爱国者治港』原则踏出重要一步。」
   
  《条例》清晰订明了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提述的涵意、引入区议员须作出宣誓的规定、明确宣誓要求、划一监誓人的安排、完善处理违反誓言的情况的机制,以及就相关情况在公共选举中加入参选限制。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订明,特区五类公职人员,即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解释》),说明宣誓是出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列公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并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解释》亦明确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除《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涵盖的五类公职人员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第六条亦要求,香港特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
   
  《条例》旨在准确落实《解释》及《香港国安法》中有关公职人员宣誓的规定。《条例草案》在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提交立法会首读和二读,并在五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三读通过。
   
  林郑月娥说:「要全面准确落实『一国两制』,我们必须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条例》完善了《基本法》规定的宣誓安排和有效处理公职人员宣誓就职后因从事违反誓言的行为而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助『一国两制』贯彻实施。」
 
2021年5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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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五月二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签署经立法会通过的《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条例》)。《条例》明日(五月二十一日)刊宪公布,之后正式生效。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五月二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签署经立法会通过的《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条例》)。《条例》明日(五月二十一日)刊宪公布,之后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