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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出席扑灭罪行委员会会议后会见传媒答问全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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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五月十七日)出席扑灭罪行委员会会议后,在添马政府总部会见传媒的答问全文:
 
记者:你好,局长,想问黎智英冻结资产一事,有两方面,当局根据甚么理由怀疑壹传媒的股份及三间公司是罪行相关的财产?如何怀疑可能会被调离香港?第二,近日有报道指七一前苹果日报会被取缔,当局可否证实有否这个取缔计划?依据为何?会否视苹果日报为颠覆性的政治组织呢?以及会否影响新闻自由?
 
保安局局长:根据国安法之下所制定的细则,当保安局局长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些资产是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相关罪行的财产,我可以以书面发出一个冻结通知。我是充分考虑了我掌握的资料后作决定的。我在此强调,危害国家安全是严重的罪行,政府必然会严厉执法,追究到底,打击防止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我们会严厉使用法律的有效手段,确保这些行为会面对法律的制裁,而冻结资产是重要的措施,确保我们能防范及制止这些严重的罪行。对于个别组织,我们会如何处理,如果这个组织在香港的法律有相关的条文处理,我们是会依法处理。另外,这次我们所采取的行动,是依据法律去打击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与新闻工作没有直接的关系。任何人从事任何工作都必须守法,当有违法的行为,特别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我们必然会严厉依法处理,确保这些罪行得到法律的惩治。
 
记者:想再问局长其实冻结黎智英资产的理据是甚么?可否详细谈谈?是否可以理解为以后犯国安法的话,都会有可能被冻结资产?另外,民阵未提交所有资料,警方指其可能涉嫌违反《社团条例》,是否会用相关条例取缔它?如果它不提交,会有甚么后果?最后一题,国安处蔡展鹏处长其实现在的调查结果如何?会否考虑更换处长?因为他是经过资格审查才能进入国安处工作,这是否代表国安处的资格审查当中有些问题?
 
保安局局长:国安法之下所订的细则清楚说明,我充分考虑资料之后,如果我有合理理由怀疑有关资产是相关罪行的资产,我是可以发出书面通知以冻结其资产。危害国家安全是非常严重的罪行,我亦肯定地告诉你,我们必定以严厉的执法措施去打击。所以,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者个人,在适当及需要的时候,我们必然会采取可能冻结其资产这方面的措施,因为冻结其资产以确保其资产不可以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这是我们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必然会作出的一些措施。
 
  第二,涉及个别组织,我们如何处理,在此我不作公开评论。
   
  有关一位警务人员一些不当(行为)的指控,而警务处现作出调查,我觉得最重要的是作出一个全面、公平、公正的调查。在调查之前,任何评论都是不适宜的。另外,刚才你的问题似乎已经有一个揣测性的自我判断。正如我刚才所说,我们应该让这个调查完结之后,了解清楚才再作评论。
 
记者:想问今次是第一次以国安法名义去冻结私人的资产,我想问今次冻结资产涉及的款项有多少?可否说明具体怀疑用作干犯甚么国安罪行?当中涉及甚么行为?是甚么理由需要冻结资产?第二,想问今次冻结的款项是否涉及《苹果日报》的股份﹖是否变相打压《苹果日报》的运作?有传会取缔《苹果日报》,局方会否有这个计划?谢谢。
 
保安局局长:在我作出冻结(资产)的通知之后,有关人士不可以处理有关资产。至于资产的细节,我在此不会公开。而事实上,有关案件亦进入了法律程序,所以行动的细节不适宜公开。
 
  第二,黎智英已经被香港警务处国安处起诉了涉嫌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这些已经在法庭提案,所以有关的罪行就是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勾结外国或者外部势力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
   
  另外,个别媒体运作是个别媒体自己运作的事情。在此我必须清楚讲述,任何涉及违法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我们会严厉打击,包括利用法律上所赋予的权力,我们绝不姑息。对于某一个组织,如果香港有法律监管其行为,我们一定依法处理。
 
记者:请问现时黎智英还未被法庭定罪,但已被政府冻结数以亿计的财产,这是否与《基本法》第六条的保障私有财产有冲突呢?变相香港的私有产权的保障被大幅削弱?第二个问题,如果最后黎智英被判无罪,政府是否有责任去赔偿因为错误冻结资产导致的损失呢?第三个问题,刚才局长已重复多次国安法的细则,实施细则内说只要有合理理由怀疑就可以这样做,但请问合理理由是以甚么为基础呢?局长是否应有责任和公众去讲清楚?
 
保安局局长:首先有关冻结资产,我们对于无论是犯罪得益或是对违法行为的一些融资,冻结资产是一个国际公认、有效打击或防范这些「洗黑钱」或对违法融资的犯罪行为。而我们有一个财务行动特别组织,这国际组织亦要求所有成员国家或地方去用有效的措施去冻结一些犯罪得益,或对恐怖活动的融资,以及一些违法行为的融资,去予以冻结。这目的是为了防范、制止及惩治有关的违法行为,这与私有财产是没有关系。因为在法律下,有法律条文清晰说明哪一种情况之下是属于涉及违法行为的资金,应该有措施去确保这些资金不会变成违法行为的资金或犯罪得益的。而我们亦有法庭的程序去充分确保行使这些权力是合乎法律的规限。另外,刚才我讲得很清楚,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是非常严重的罪行,所以防范、制止和惩治是必须的。如果我们发现有足够的理由去行使这些权力的话,我们必然会行使,以确保我们达到采取有效措施去防范、制止和惩治有关罪行和有关资金这方面的工作。第三,这件案件亦开展了司法程序,行动细节不适宜公开讨论。
 
  多谢各位。
 
(请同时参阅答问全文的英文部分。)
 
2021年5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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