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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修订工作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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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今日(五月十七日)在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介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修订工作的开场发言:

主席:
 
  今天我很高兴有机会向委员会介绍政府计划就《私隐条例》作出的建议修订,以打撃侵犯个人资料私隐的「起底」行为,并就此征询委员的意见。

  近年社会上侵犯个人资料私隐的「起底」行为犹如将个人资料武器化,不但侵犯无辜市民的私隐及造成心理伤害,更影响社会和谐、制造矛盾、令社会分化。自二○一九年六月至二○二一年四月,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接获及主动发现超过5 700宗关于「起底」的投诉个案,并曾297次主动联络18个相关网站、社交平台或讨论区的营运商,要求移除5 905条涉及「起底」的连结,反映「起底」行为十分猖獗及恶劣。为杜绝此歪风,我们建议对《私隐条例》作出修订,以打击「起底」行为,更好地保护市民大众的个人资料私隐安全。

  为有效针对性地打击「起底」行为,我们建议三方面的修订:(一)在《私隐条例》中加入针对「起底」行为的罪行;(二)赋予私隐专员刑事调查和检控的权力;和(三)赋予私隐专员法定权力要求纠正涉及「起底」的内容。
 
  目前《私隐条例》中并没有特别针对「起底」行为的条文,我们建议在条例中引入特别针对「起底」行为的罪行,并就罪行的范围、构成罪行的元素,以及保障人士等作出具体修订建议。建议修订的第64(2)条,由资料使用者改以未经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公开其个人资料为其中一个犯罪的元素。「起底」罪行需包括以下元素:(一)任何人在未经资料当事人同意下披露其个人资料;(二)意图或罔顾该项披露是否会令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威胁、恐吓、骚扰或心理伤害;及(三)该项披露导致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心理伤害,该人即属犯罪。此外,今次修订同时扩阔第64(2)条涵盖的范围至造成资料当事人的家人蒙受心理伤害,藉此针对性地处理「起底」内容对资料当事人及其家人(如其配偶或子女)所带来的创伤,加强个人资料私隐的保障。有关建议已经充分考虑到私隐专员在过往处理「起底」行为时面对的实际困难及条例的限制。为反映「起底」个案的严重性,我们建议触犯「起底」罪行,最高可处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

  第二方面,我们集中加强理顺私隐专员处理「起底」个案的法定权力,特别是建议赋予私隐专员刑事调查和检控的权力。目前私隐专员在处理「起底」个案时往往需要转介警方作刑事调查及律政司考虑作出检控。有关修订建议可以令到私隐专员在调查怀疑违反《私隐条例》第64条的个案时,有权要求任何人士提供相关资讯、文件或物品,以及回答私隐专员提出的问题。此外,私隐专员亦可以向法庭申请手令,以进入处所搜查和检取文件或物品,以协助调查搜证。就检控方面,我们建议私隐专员亦能以其名义,循简易程序就违反《私隐条例》第64条的个案作出检控,而较为严重而须循公诉程序提出的检控,则依然会交由律政司处理。我们相信赋予私隐专员这些权力能加快调查和执法力度,以有效跟进并打击「起底」行为。
 
  最后,「起底」行为往往对资料当事人以至其家人造成伤害。我们建议修订条文使私隐专员能够有效迅速纠正被不法披露的个人资料,以加强保护市民大众。参照目前《私隐条例》中发出执行通知的做法,我们建议私隐专员可以向任何人士发出纠正通知,要求在指定时间内纠正「起底」内容,以减轻「起底」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由于网络没有地域限制,在修订后私隐专员将会有权向在香港提供网络平台服务予香港居民的任何人士送达纠正通知,指示该网络平台纠正「起底」内容。此外,在过去社会上亦曾出现针对特定人士或群体作出的「起底」行为,我们建议私隐专员亦可向法庭申请禁制令,以阻止这些「起底」事件在社会出现或蔓延。
 
  主席,我欢迎委员就以上的修订建议提出意见。为争取时间,我们目前已联同律政司着手进行法例的草拟工作,目标是在本立法年度向立法会提交有关打撃「起底」罪行的修例草案。多谢主席。 
 
2021年5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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