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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根据《实施细则》附表3作出冻结财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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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长今日(五月十四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表3,藉书面通知向相关人士及机构作出指示,不得直接或间接处理某些有合理理由怀疑是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的财产。
 
  警务处国家安全处于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诉黎智英「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并于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加控黎智英两项罪名,包括「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及「串谋作出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
 
  根据《实施细则》附表3第3(1)条,保安局局长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人所持有的任何财产是罪行相关财产,可藉指明该财产的书面通知,指示除根据保安局局长批予的特许的授权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处理该财产。此外,根据《实施细则》附表3第3(7)条,保安局局长如有合理因由怀疑通知所指明的财产会被调离香港,可在通知内指示警务人员可为防止该财产被调离香港而检取该财产。
 
  保安局局长在考虑相关资料后,于二○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根据《实施细则》附表3的相关条文发出冻结财产的书面通知,冻结黎智英持有的壹传媒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股份代号∶282)的股份,以及其拥有的三间公司于本地银行帐户内的财产。

  根据《实施细则》附表3第1条,「罪行相关财产」包括任何干犯或企图干犯、参与或协助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人的财产。
 
2021年5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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