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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疫情引发的雇员权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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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周浩鼎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法例,正接受检疫的人士在检疫期内不得离开检疫地点,而正接受医学监察人士在监察期内的行程亦受一定限制。劳工处曾呼吁雇主,如其雇员因接受检疫或医学观察而缺勤,应给予他们放取有薪病假。然而,有市民指出,由于「因接受检疫或医学监察而缺勤」不是《雇佣条例》(第57章)下的放取病假理由(即「因受伤或患病而不适宜工作」),有雇主要求该等雇员放取无薪假期或扣减他们享有的有薪年假。关于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引发的雇员权益问题,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获发《检疫令》或《医学监察通知书》的政府雇员在有关期间会否被视为获批特许缺勤;

(二)劳工处会否就上述的雇员权益问题制订相关指引,以加强保障雇员的权益;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自去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本地确诊感染COVID-19并面对经济困难的合资格香港居民可申请一笔过5,000元的津贴,政府会否扩大该项津贴的范围至包括所有获发《检疫令》或《医学监察通知书》的人士,以补偿他们蒙受的有关经济损失;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相关决策局后,我现综合回覆如下:

  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第599A章),如卫生主任有理由相信某人是传染病接触者,该卫生主任可藉书面命令,对该人作检疫,直至卫生主任认为该人不再具传染性为止;或卫生主任认为该项检疫可由医学监察代替为止。在检疫期间,任何人不得在未获卫生主任的书面准许下离开该人被检疫所在的地方。违犯有关规定者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卫生署会安排有关人士在指定检疫中心进行检疫、接受医学监察及检测。在检疫期完成后,有关人士离开检疫中心时,会获卫生署发出入住检疫中心的相关证明文件,文件内载有有关人士接受检疫的日期和是否有感染2019冠状病毒病的情况等,亦会因应受检疫人士的要求,提供病假证明书。

  另外,卫生署亦会向《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及《外国地区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E章)下获豁免接受强制检疫的人士签发医学监察通知书,相关豁免人士须依指示进行医学监察,如佩戴口罩、留意身体状况及每天量度体温等;但有个别类别的获豁免人士,须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自我隔离及接受测试。

(一)公务员事务局已发出指引,如果政府雇员应卫生署指示需接受强制检疫,其所属部门可按个别情况考虑批准该员工特许缺勤而无需扣减假期。

(二)《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及《雇佣条例》(第57章)分别就雇员在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而染病(包括感染2019冠状病毒病)和非因工染病(包括感染2019冠状病毒病)提供保障。以后者而言,若然雇员非因工染病,只要获发适当的医生证明书(注一),雇主须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或有关雇佣合约的条款,向符合资格(注二)的雇员支付疾病津贴。纵使有关雇员并未完全符合领取疾病津贴的条件,政府亦鼓励雇主体恤和谅解有关雇员的情况,作出弹性处理,包括让有关雇员放取有薪假期。

  此外,《雇佣条例》有关雇主发放有薪年假、法定假日及休息日,皆各有明确的规定。以有薪年假为例,年假日期应由雇主在征询雇员或其代表后指定;雇主并须至少在年假开始的14天前以书面通知雇员年假的日期,如双方同意可以较短时间通知则例外。

  因应2019冠状病毒病的情况,劳工处已就雇主和雇员在《雇佣条例》下的相关责任和权利制订参考资料。雇主和雇员可透过劳工处网站(www.labour.gov.hk)参阅相关资讯。

注一:适当的医生证明书是指有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或注册牙医签发的医生证明书,其须指明雇员不适宜工作的日数,以及导致该雇员不适宜工作的疾病或损伤性质。
注二:根据《雇佣条例》,相关资格包括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并能出示适当的医生证明书、放取的病假不少于連续四天及已累积足够的有薪病假日數。

(三)政府现时为本地确诊感染2019冠状病毒病的合资格人士提供一笔过5,000元恩恤现金津贴,目的是消除可能受感染人士对接受病毒检测的疑虑,减少他们对因检测确诊而须住院治疗引致经济困难的担心;故此,申请人必须是现时受雇但不享有有薪病假或自雇人士,并因须在公立医院留院治疗2019冠状病毒病而令收入减少及面对经济困难。在这前提下及经平衡各方面的考虑,政府现阶段没有打算将津贴扩展至其他人士。
 
2021年5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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