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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因工感染COVID-19的雇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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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国健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有雇员因工感染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后死亡,但其雇主拒绝承认补偿责任,亦未有按《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向劳工处呈报。关于因工感染COVID-19的雇员补偿,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二○年一月至今,劳工处接获多少宗雇员因工感染COVID-19而根据第282章申索补偿的个案;当中属(i)致命、(ii)由雇主主动呈报和(iii)由雇员或其家属呈报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及

(二)第(一)项所述的个案当中,有多少宗已获雇主承认补偿责任并作出补偿,以及该等补偿的详情,包括(i)致命个案的平均补偿金额,以及(ii)其他申索个案的雇员获批放取工伤病假的最长、最短及平均日数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雇员如非在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而染病(包括感染2019冠状病毒病),并获发适当的医生证明书(注),雇主须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或有关雇佣合约的条款,向雇员支付疾病津贴。这些个案无须根据《雇佣补偿条例》向劳工处呈报。

  在二○二○年一月至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勞工处共接获541宗怀疑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感染2019冠状病毒病的雇员补偿个案,当中包括两宗致命个案。在接获的541宗个案中,有528宗个案由雇主主动向劳工处呈报,余下13宗个案则由雇员通知劳工处跟进。

  上述大部分个案在向劳工处呈报时,均未能确定有关雇员是否在工作期间或是从其他源头感染2019冠状病毒病,故此雇主需时自行调查或待劳工处协助搜集医事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就个案是否属工伤的可能性给予意見。

注:适当的医生证明书是指有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或注册牙医签发的医生证明书,其须指明雇员不适宜工作的日数,以及导致该雇员不适宜工作的疾病或损伤性质。

(二)就第(一)项的541宗个案,有115宗个案因不同原因雇员撤销申索/未继续索偿/确认雇主没有《雇员补偿条例》下的补偿责任。撤销申索/未有继续索偿的雇员大多向劳工处表示,在病假后身体已完全康复,故无须继续索偿。

  另外有79宗个案已确认为工伤个案,相关雇主须承担雇员补偿责任。在这79宗个案中,有63宗个案正有待完成病假跟进手续及/或雇员伤势稳定后进行永久丧失赚取收入能力评估(即判伤);五宗个案其后因不同原因雇员撤销申索或未有继续索偿(已包括在上段所述的115宗个案内);及11宗个案在雇主根据勞工处处长发出的补偿评估证明书支付补偿款项后已获解决(当中不涉及致命个案)。已获解决的11宗个案涉及雇员因工伤而须缺勤的期间由零至40日不等,平均日数为23日。

  勞工处正积极跟进/处理其余的352宗个案(包括两宗致命个案)。
 
2021年5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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