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十二题:打击违例吸烟
**************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柯创盛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内吸烟,而禁止吸烟区包括酒吧及食肆等处所的室内区域。据报,近年有不少酒吧、食肆及私人会所向顾客提供水烟以作招徕,而且没有阻止顾客在其处所内违例吸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统计现时向顾客提供水烟的各类处所的数目;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过去五年,每年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控烟酒办)对酒吧、食肆、派对房间及私人会所(i)进行巡查的次数和(ii)引用第371章中吸烟相关罪行条文提出检控的宗数,并按所涉罪行、处所类别和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
 
(三)有否在经常有人违例吸烟的处所采取针对性措施,例如将该等处所列为吸烟黑点并加强该等处所的执法,以及派员前往该等处所派发禁烟宣传品;
 
(四)因应上月首次有酒吧及其员工因协助及教唆顾客于禁烟区内吸用水烟而被定罪及罚款,控烟酒办会否加强有关的执法工作;及
 
(五)会否研究修订第371章,订明处所负责人知悉却不阻止顾客在其处所的禁止吸烟区内吸烟,即属违法?
 
答覆:
 
主席:
 
  就柯创盛议员提问的各部分,我的回应如下:
 
(一)本港烟草产品的销售、分发,以及宣传受《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严格规管。在禁烟区内吸食水烟属违法。由于零售商售卖烟草产品无须申领特定牌照,因此我们无法统计全港售卖水烟的处所数目。根据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的执法巡查纪录,目前全港约有80多间食肆或酒吧有向顾客提供水烟。
 
(二)在二○一六年至二○二○年间,控烟酒办公室就《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及《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第600章)所订在禁止吸烟区内吸烟的罪行,在食肆和酒吧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或传票的数目及相关巡查的数目如下: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二○一八年 二○一九年 二○二○年
进行巡查的数目
-       食肆
-       酒吧
4 333
(3 538)
(795)
5 092
(3 838)
(1 254)
4 199
(3 088)
(1 111)
4 303
(3 429)
(874)
4 928
(3 987)
(941)
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的数目
-       食肆
-       酒吧
904
 
(592)
(312)
1 000
 
(656)
(344)
712
 
(537)
(175)
505
 
(342)
(163)
330
 
(236)
(94)
发出传票的数目
-       食肆
-       酒吧
9
(6)
(3)
18
(16)
(2)
9
(5)
(4)
6
(3)
(3)
9
(5)
(4)

  控烟酒办公室没有备存派对房间、私人会所类别处所及按区议会分区的分项数字。
 
(三)控烟酒办公室除了会就每一宗违例吸烟投诉作出跟进及调查,包括到有关场所巡查及执法外,更会对违例吸烟情况较为严重的场所进行主动巡查,以加强阻吓力。此外,控烟酒办公室亦会在有需要时透过不同策略,包括与其他执法部门进行联合巡查及执法行动,及加强便服人员侦察和搜证,以提升执法成效。为应对执法工作需求增加,控烟酒办公室于二○一七年底成立由退休纪律部队人员组成的专责队伍,以加强于违例吸烟情况较为严重的场所及于晚间或公众假期的执法工作。控烟酒办公室会继续适时调整执法策略和措施,以加强控烟执法工作。
 
(四)控烟酒办公室于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在中环一间酒吧进行侦查行动,发现该酒吧及其员工向顾客提供水烟器具和烟草于酒吧的禁烟区内吸用。两名当时吸用水烟的顾客因违例吸烟各被判罚款1,500元;涉案的酒吧及一名员工因协助及教唆顾客于法定禁烟区内吸用水烟,按《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89条因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而被定罪,并分别判罚款2,000元及1,500元,成为控烟酒办公室首宗就协助及教唆他人触犯吸烟罪行作出检控的个案。控烟酒办公室已将个案通知酒牌局,以反映该酒吧的违法事项及违例吸烟的情况。
 
  因应吸食水烟的情况渐见流行,控烟酒办公室分别于二○二○年四月、二○二一年一月及二○二一年三月致函已知提供水烟的食肆及酒吧,劝喻场所管理人切勿在禁烟区内向顾客提供水烟。此外,控烟酒办公室自二○二○年六月起亦加强主动巡查有关食肆及酒吧,至今共于该类食肆及酒吧进行了566次主动巡查,并向于禁烟区内吸食水烟的人士发出了35张定额罚款通知书或传票,以及就一间酒吧及其职员涉及协助及教唆顾客于法定禁烟区内吸食水烟作出检控(即上述个案)。控烟酒办公室会继续对协助及教唆他人触犯吸烟罪行的人士采取执法行动。
 
(五)《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赋予场地管理人权力要求吸烟人士在法定禁烟区停止吸烟或离开禁烟区,有需要时场地管理人亦可召警协助。为了协助场所管理人有效管理禁烟区以确保有效实施禁烟法例,控烟酒办公室制订了一系列实施指引,详述于不同场所实施无烟措施的步骤和成功要诀等,协助各法定非吸烟区的管理人执行控烟法例和措施;亦印制了禁烟标志和宣传物品供场所管理人张贴于禁烟区内;以及不时举办讲座和于进行巡查时向场地管理人讲解法例所赋予场地管理人的权力。
 
  政府会适时检视整体控烟策略及各方面控烟措施的成效。就实施场所管理人须为知悉却不阻止顾客在其处所的禁烟区内吸烟而负上法律责任的建议,政府须详细研究现行禁烟法例的执行情况及成效、各业界及公众的接受程度、执法的可行性等。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0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