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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供应不安全美白润肤霜被判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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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零售商东主因供应不安全及未有遵从消费品双语警告规定的美白润肤霜,违反《消费品安全条例》(《条例》)及其附属法例《消费品安全规例》(《规例》),今日(四月二十一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监禁两个月,缓刑一年及罚款两千元。另外,法庭亦下令该零售商东主向政府赔偿检测及相关费用约三万四千元。

  海关早前接获相关部门转介,指市面有怀疑不安全美白润肤霜出售。海关人员随即巡查,从一间位于中环的零售商试购涉案的美白润肤霜,并于其后行动中再从该零售商的店铺内检取共一百三十三支同款美白润肤霜。

  经安全测试后,证实该款美白润肤霜含水银成分达百万分之一万一千至一万八千,超出相关化妆品卫生标准上限达一万一千至一万八千倍,违反《条例》的一般安全规定。

  此外,该款美白润肤霜亦未有于包装上标示中文及英文的双语警告或警诫字句,违反《规例》。

  海关提醒商户须遵守《条例》及《规例》的规定,市民购买及使用美容产品时应留意以下事项:
  • 在购买过程中,须细阅美容产品的包装说明及成分;
  • 不应购买或使用来源不明的美容产品;
  • 使用美容产品前应小心检查,如发现产品有污渍或异味切勿使用;
  • 使用产品后如有不适,应停止使用并立刻求医;及
  • 光顾有信誉的零售店铺。

  根据《条例》,任何人不得供应、制造或进口消费品,除非该等消费品符合该条例的一般安全规定。根据《规例》,凡消费品或其包装标记有关于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处置的警告或警诫,则该等警告或警诫须以中文及英文表达,而有关表达须清楚可读和放置于消费品或包装部分或稳固地加于包装上的标签或任何附于包装内的文件的显眼处。违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一年,而其后各次定罪则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市民如有怀疑不安全或违规消费品的资料,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举报。
 
2021年4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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