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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新发展区的规划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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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石礼谦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一项在一九九○年代末进行的规划研究选定了古洞北及粉岭北为合适的新发展区。政府于二○一三年七月就该两个新发展区采用了「加强版」的「传统新市镇发展模式」。在该模式下,私人土地业权人可申请契约修订(包括原址换地)以发展私人项目。该两个新发展区的第一阶段发展的地盘平整和基础设施工程到二○一九年九月才展开。鉴于该两个新发展区要到二○二五/二○二六财政年度(即发展意向提出约30年后)才有首批居民入伙,有市民批评新发展区的规划和发展过程过于漫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古洞北及粉岭北新发展区余下阶段地盘平整和基础设施工程的最新进展为何;
 
(二) 就位于该两个新发展区余下阶段发展用地范围内的私人地段提出的契约修订(包括换地)申请而言,(i)地政总署接获、(ii)该署处理中,以及(iii)申请人已接纳具约束力的基本条款建议书(包含补地价数额)并已完成有关程序的申请宗数分别为何;
 
(三) 会否考虑采取措施缩短新发展区的整个规划和发展过程,以加快增加房屋供应;
 
(四) 为加快落实新发展区的住宅发展,政府会否考虑透过修订新发展区内私人地段契约的方式,委托有关地段的发展商在毗邻该等地段的地点进行基建工程(例如兴建连接道路),然后将设施移交政府;及
 
(五) 会否检讨及放宽地政总署作业备考第1/2014号所载有关该两个新发展区的契约修订(包括原址换地)申请的一般考虑准则,以吸引更多契约修订申请及缩短该等申请的处理时间,从而加快增加房屋供应?
 
答覆:
 
主席:
 
  古洞北╱粉岭北新发展区是新界首个进入工程阶段的新发展区项目,在全面落成后将可提供合共约71 800个房屋单位(包括约48 500个公营房屋单位及约23 300个私营房屋单位),容纳约188 100新增人口,是香港中长期房屋供应的主要来源之一。
 
  就提问的各部分,经谘询有关部门后,我现回覆如下:
 
(一) 古洞北╱粉岭北新发展区项目分两个阶段推行:第一阶段及余下阶段。在二○一九年五月获批准拨款后,第一阶段发展的收地、清理以及地盘平整和基础设施工程已于二○一九年九月展开,而余下阶段发展的详细设计则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展开,并正如期进行。如拨款获批,余下阶段发展的地盘平整和基础设施工程,预计将于二○二四年展开,并于二○三一年完成。
 
(二) 古洞北/粉岭北新发展区采纳「加强版」的「传统新市镇发展模式」推行。在此模式下,政府会将已规划作工务工程、公营房屋及私人发展等的私人土地收回及清理、进行土地平整及提供基础设施等,再拨出土地作各种用途,包括批出土地供私人市场发展。在收回及清理土地之前,政府或会容许规划作私人发展的土地的业权人提出原址换地申请,而他们须符合由地政总署于二○一四年二月颁布的地政处作业备考编号 1/2014(作业备考)所订定的准则及条件。
 
  第一阶段发展的原址换地申请程序已于二○一七年完成,有两宗申请获批。至于余下阶段发展范围内用地的换地申请,我们至今接获13宗申请,由于余下阶段发展的基础设施工程仍在详细设计阶段并预计将于二○二四年展开,我们现正因应这整体时间表处理这些申请。这些申请的具体资料,会按机制在有关申请获接纳作进一步处理时公布。
 
(三) 一个新发展区或新市镇从规划、发展到开始入伙,由于规模相对庞大,往往需时十多年,其实际推展进度,受多个不同因素所影响,如个别项目的复杂性、行政及法定程序所须的时间、资源分配,以及补偿及安置安排进度等。我们已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以加快落实新发展区项目,包括将最初的六个发展阶段合并为两个阶段,并透过「加强版」的「传统新市镇发展模式」利用私人参与来加快推展。古洞北/粉岭北新发展区首批入伙的居民,正正来自预计于二○二三年完工的私人住宅发展项目,相距二○一九年获批拨款申请只需四年时间,而第一阶段发展中的大型公营房屋项目,则预计于二○二六年完成。在推展余下阶段发展时,我们将继续探索各种可行措施以加快落实项目,例如在情况允许下尽可能缩短技术研究所需的时间、加快进行法定程序,以及同步进行部分程序等。
 
(四)及(五) 作业备考订定了在「加强版」的「传统新市镇发展模式」下古洞北/粉岭北新发展区内的修订契约(包括原址换地)申请的一般考虑准则,现阶段我们无意更改该等准则。我们会在可行情况下,尽量加快处理换地申请,加速房屋供应。发展局新成立的「项目促进办事处」亦会协助促进可提供500个或以上私人住宅单位的项目的发展审批申请。
 
  新发展区内的基建设施,包括道路,现时是由土木工程拓展署统筹设计和兴建。交由个别发展商兴建,未必更有效率或更具成本效益,倘若费用从构成政府收入的地价中扣减,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亦涉及是否善用公帑的考虑。尽管如此,我们会在处理修订契约(包括原址换地)申请时充分探讨可行建议。
 
2021年4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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