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就主要官员、公职人员或公务员担任选委会当然委员的资格作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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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今日(四月十四日)就主要官员、指明的公职人员或以其公职身分担任指明职位的公务员担任选委会当然委员的资格作以下澄清:
根据《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建议修订的《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的附表第5L条,若某人为(一)政府的主要官员;(二)政府的首长级人员;(三)政府的政务主任;(四)政府的新闻主任;(五)警务人员;或(六)任何其他以其公职身分担任指明职位的公务员,则没有资格担任选委会的当然委员。在这情况下,他们应指定有关团体/单位中担任职位的另一人(指定人士)登记为当然委员。该指定人士的登记同样须经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因此,有关报道指有政府官员将以其公职身分成爲选委会的当然委员,与《条例草案》的建议不符。
完
2021年4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