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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延续《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下的社交距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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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将就《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组聚集)规例》(第599G章)及《预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规例》(第599I章)下的指示及指明刊宪,以维持现行的社交距离措施,并指明已完成接种2019冠状病毒病疫苗的处所员工将无须进行定期检测。这些指示及指明将由四月十五日生效,为期14天,直至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三)(指明期间)。

  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表示:「虽然本地确诊个案数字已回落至较低水平,但为继续遏制疫情,力争早日『清零』,并考虑到早前放宽社交距离措施及长假期市民频繁聚会对疫情带来的反弹压力,为谨慎起见,我们仍然需要于未来两周维持现行的社交距离措施。」

  「与此同时,2019冠状病毒病疫苗接种计划已顺利推行一段时间,部分餐饮业务处所或表列处所的员工已完成疫苗接种(即是接种了两剂疫苗并过14天后让抗体产生)。因应接种疫苗带来的保护,员工在完成2019冠状病毒病疫苗接种后的第14天起,将无须进行适用于相关员工的定期检测。然而任何人士如有病征应该尽快求医并接受检测。」

  「如疫情持续稳定,由四月二十九日起,我们会按行政长官于昨日(四月十二日)公布的抗疫新路向,以『疫苗气泡』为基础,有序地调整社交距离措施。政府会与业界联系,稍后公布具体细节。我们呼吁市民支持抗疫新路向,尽快接种疫苗,护己护人。」

  最新规定及限制详情如下(就第599F章的规定及限制见附件一):

餐饮业务

(一)在指明期间继续维持现时就餐饮业务的规定及限制,包括:

(a)餐饮业务处所须安排专职员工负责收拾使用过的餐具和清洁/消毒使用过的餐桌及隔板。若就个别处所有关安排并不可行,负责上述工作的员工须在转为执行其他职责前采取手部卫生措施,并应在进行每轮收拾职责期间按需要采取手部卫生措施。手部卫生措施包括使用消毒洁手液、洗手或更换手套;及

(b)如餐饮业务负责人采取指定防感染措施(包括确保使用者(不包括只购买外卖的人士)在进入处所前利用手机上的「安心出行」流动应用程式扫描「安心出行」场所二维码,或登记有关人士的姓名、联络电话及到访处所的日期及时间,以及安排涉及处所运作的员工每14天进行一次有关2019冠状病毒病的聚合酶连锁反应核酸检测),可于每天早上五时至晚上九时五十九分提供堂食,处所内的顾客数目在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该处所通常座位数目的一半,并不得有多于四人同坐一桌。

(二)就上述第(一)(b)项提及的定期检测安排而言,涉及处所运作的员工在完成2019冠状病毒病疫苗接种后的第14天起,无须进行所需检测安排。有关员工须保留疫苗接种纪录作为已接种疫苗的证明。完成疫苗接种后的第14天是由有关人士接种所有建议剂量的疫苗后的次日作第一天起计。例如,若一名未曾感染2019冠状病毒病的人士在四月十五日接种第二剂疫苗, 「第一天」为四月十六日,而「第14天」则为四月二十九日。

(三)其他现时就餐饮业务的规定及限制将在指明期间继续适用,包括:

(a)如餐饮业务负责人不采取指定防感染措施,只可于每天早上五时至下午五时五十九分提供堂食,处所内的顾客数目在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该处所通常座位数目的一半,并不得有多于二人同坐一桌;

(b)继续关闭酒吧或酒馆;

(c)在处所内继续不得进行现场表演及跳舞,并暂停处所的卡拉OK活动及麻将天九耍乐活动;

(d)参与任何一个宴会活动的人数,在任何时间不得超过20人;

(e)餐饮处所须在四月三十日或之前遵守在换气量或空气净化设备方面的指定要求;及

(f)其他规定及限制,包括处所内人士除饮食外必须一直佩戴口罩、为进入处所的人士量度体温、提供消毒洁手液等。

表列处所

(四)在指明期间继续维持现时就第599F章下表列处所的规定及限制。部分表列处所在符合相关规定及限制下(包括须安排涉及处所运作的员工每14天进行一次有关2019冠状病毒病的聚合酶连锁反应核酸检测)可予开放。

(五)就上述第(四)项提及的定期检测安排而言,涉及处所运作的员工在完成2019冠状病毒病疫苗接种后的第14天起,无须进行所需检测安排。有关员工需保留疫苗接种纪录作为已接种疫苗的证明。

(六)下列第599F章下附表所列处所继续停止营业:
(a)浴室;
(b)设置(或拟设置)供租用举行社交聚会的处所(一般称为派对房间);
(c)通常供人饮酒,以及跳舞或作其他娱乐的、营业至深夜的场所(一般称为夜店或夜总会);
(d)卡拉OK场所;及
(e)麻将天九耍乐处所。

  餐饮业务负责人及表列处所管理人违反第599F章的法定规定者即属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羣组聚集

(七)除获豁免者外,于指明期间继续禁止在公众地方进行四人以上的羣组聚集。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未有遵从第599F章下相关规定或限制的餐饮业务及表列处所内的羣组聚集。

  任何人参加受禁羣组聚集、组织受禁羣组聚集,或拥有、控制或营运进行该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许进行该聚集,根据第599G章均属犯罪,最高可被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参加受禁羣组聚集的人,可藉缴付定额罚款5,000元,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

佩戴口罩要求 

(八)于指明期间延续第599I章下强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身处公共交通工具上时;或在进入或身处港铁已付车费区域时;或进入或身处指明公众地方(即所有公众地方,除了《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第2条所界定的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内的户外公众地方)时,须一直佩戴口罩。

  在第599I章下,获授权人员可拒绝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该交通工具或进入该区域,亦可要求该人佩戴口罩及离开该交通工具或该区域。任何人违反有关条文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第三级罚款(10,000元)。此外,获授权公职人员可向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发出罚款通知书,相关人士可藉缴付定额罚款5,000元,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
 
2021年4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3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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