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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就《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记者会开场发言(只有中文)(附图/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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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四月十三日)下午就《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举行记者会,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邓忍光和署理律政专员(特别职务)梅基发亦有出席。以下是林郑月娥的开场发言:
 
各位传媒朋友、各位香港市民:
 
  为香港建立一套符合「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符合香港实际情况、落实「爱国者治港」的政治体制,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三月十一日通过了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即有关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三月三十日通过了新修订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在新修订的附件一和附件二中,相对于原先的附件一、附件二,已写得非常具体,亦已列出了很多细节,但仍然有部分有关的事项是交由特区政府以本地的选举法来规定。我很高兴今日可以在此宣布,今早行政会议通过了现名为《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综合修订条例草案》),并且得到立法会主席梁君彦的同意和配合下,明日将会召开特别立法会大会会议,让特区政府可以将此条《综合修订条例草案》进行首读。
 
  能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附件一、附件二,至今日四月十三日——即前后只是两个星期——便能够完成此条《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是有赖各方努力。在此我想首先感谢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附件一和附件二时已为我们提供了非常清晰和具体的内容,很多细节已在附件中列明,我们只需在本地有关法例上将其体现出来。我要特别感谢律政司司长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不但全程参与,亦领导他们的团队在过去两星期日以继夜地工作。我亦特别感谢律政司和政策局在法律草拟方面的同事,劳苦功高,今日刊宪和明日首读的《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是近年一条非常复杂的草案,同时内容包括很多法案,如果大家稍后在网上看到此条草案,中文版有500多页,英文版还要更多——有600多页——一共需要修订八条主体法例,其中五条就是我早前在立法会说过的,涉及的范围比较多,内容比较丰富,这五条主体法例包括《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立法会条例》、《区议会条例》、《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和《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另外三条需要作轻微修订的主体法例,其实只是一些很简单的相应修订,包括《高等法院条例》、《终审法院条例》和《旅游业条例》。另外,还要修订24条附属法例,其中有一条就是我们要修订去年因为疫情严重,行政会议引用紧急法订立了一条规例,将本来在去年九月进行的立法会换届选举押后至今年九月五日。目前来看,很清楚今年九月是不能举行立法会的换届选举,所以今次这条《综合修订条例草案》需要修订的附属法例亦包括了我刚才所说去年制订的紧急规例,将立法会第七届换届选举的投票日,由去年通过的九月五日延迟至今年的十二月十二日(应为十二月十九日),即是说去年押后至今年的九月五日,现时再度将它调整至今年即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对不起,刚才说错了——是十二月十九日进行立法会选举。
 
  接着我想向大家介绍一下,很抱歉因为此条例文本太厚,本来我们以为在召开记者会前可以透过立法会——因为我们已发出文件予立法会——上传至互联网,让大家可以看到,但可能现时在座各位传媒未能看到此条例的内容,所以我在此重点介绍这条修订条例草案内容。我们刚刚亦派发了一份小册子,这是关于此条例的简易说明,我建议大家可以看看我们上次印发的小册子,再加上今日印发的单张,就会比较清楚看到有关今次修订的内容,不过请容许我花点时间向大家介绍。
 
  今次修订的内容有两大方面,一方面是直接落实经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第二部分并不是直接与附件一、附件二有关,而是我们近年已看到香港的公共选举有优化和改善的空间,所以亦藉此机会,尤其是未来有三场选举,我们便将这些完善和优化选举安排的法律修订亦包括于此条《综合修订条例草案》中。
 
  首先我会介绍属于落实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的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内容。在附件一和附件二中都有一条条文,就是有些工作要交由特区政府以本地的选举法修订来落实,当中有以下几方面。第一,要进行的本地法律工作是要界定一些机构,如果大家记得的话,在修订了的附件一中,由1 200人组成的四个界别的选举委员会将会增加至由1 500人组成的五个界别的选举委员会,但每个选举委员会的界别分组都有一些不同性质的方法来产生界别分组的委员。基本上有三个产生办法,一个是指明职位的负责人成为当然委员;一些是指定团体或机构,它们会成为提名机构去提名一些人士成为选委会委员;第三方面的产生方法是透过选举,选举中有些是个人选民,有些是以合资格团体作为选民。就这三个产生方法,我们都需要做界定的工作,即究竟在每个界别分组的产生方法——如果适用,有些可能不一定有当然委员——当产生方法在该界别分组适用时,我们要透过修订的条例让大家知道究竟什么机构可以担任当然委员或者提名某些委员。这是第一项在修订条例中体现的工作。
 
  第二方面就是针对立法会的地区直接选举,因为改动后成为20位地区直选的议员,所以这次是有分区直选选区划分的工作体现在这条例草案中。这次将全港分为10个区,大家会在条例草案看得很清楚,基本上也是建基于区议会选举时已有的450多个小区,把它们集合,大概相对平均地划分,每个地区直选选区也是由60多万至80万名选民组成,共分为10区,港岛有两个分区,九龙有三个,新界有五个。
 
  我们在本地法律处理的第三方面工作是提名办法。在这方面,大家都记得,附件一和附件二就候选人要争取多少提名、从哪里争取提名,其实都说得很清楚,所以我们只需要在适当的香港法律反映出来。
 
  第四项我们要做的工作是投票办法。这次的投票办法可以说是有不同形式,由选举委员会产生的40个立法会议席是以全票制为投票办法,换句话说,每一位属于1 500人的选举委员会的选民都可以选40位人士。他们的选票是全票制,他们必须从候选人名单选出心仪、支持的40位人士,不可以填多或填少,一定要选40位;填选了40个选择就是有效的选票,最终以得票最多的40位候选人成为立法会议员。
 
  第二种投票办法比较传统,大家都很熟悉的,就是「得票最多胜出」(First-past-the-post),在功能组别会沿用「得票最多胜出」的投票方法。分区直选方面亦有改动,投票方法会是「双议席单票制」,即我刚才跟大家说,将港九新界分为10个分区,每个区选出两位立法会议员,每名选民投一票,票数最多的两位成为在该分区获选的两位立法会议员。
 
  第五项交由本地法律处理的工作就是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附件一和附件二都清楚交代了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就是审查每一位——无论是参选选举委员会、行政长官或立法会的候选人——包括会涉及国家安全的审查,但没有说明其组成,其组成是交由本地法律处理。这次在条例草案内,就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其成员是一位主席和二至四名其他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上述人员——无论是主席或成员——都需要属于在《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的主要官员,换句话说,是由行政长官提名、中央任命的主要官员担任。稍后我会就资格审查委员会再跟大家交代一些发展。
 
  最后一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均要求特区依法规管操纵选举、破坏选举这些行为,所以在《综合修订条例草案》当中,我们将会修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加入两项新罪行。第一项罪行是禁止任何人于选举期间藉公开活动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投废票;第二项罪行是订明任何人如果故意妨碍或阻止另一人投票,都属于犯罪行为。如果大家有兴趣了解这两项罪行是如何应用,稍后我们亦可以告诉大家在哪里可以找到实际内容和作解说。
 
  大致上,我刚才所说的是附件一和附件二要求我们透过本地选举法律处理的议题。第二部分就如我刚才所说,是属于特区政府提出的,与今次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订没有直接关系,但当然亦是有利于我们日后的公共选举更公平、有效,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项是社会讨论得特别多的,特别是在二○一九年的区议会选举,大家见到那个状况,也认为要为有需要的选民提供另外的排队安排,或我们称之为「关爱队」。这次条例草案赋权予当日的票站主任,可以为这些有需要人士设立特别队伍去拿取选票和投票。什么是有需要的人士呢?大家都知道,就是年长人士──我们这次订为70岁或以上;孕妇;以及受身体状况所限、排队会令他很不方便或不舒适的人士。票站主任可以为这些人士作出特别队伍的安排。
 
  第二项改善公共选举的建议亦是社会谈论得很多的。我们这次建议使用电子选民登记册,换句话说,在目前的状况,一名选民进入投票站,工作人员是要用一本纸本选民登记册,按身分证找到姓名,以间尺和笔在姓名上划线,然后派选票。上一次的选举亦有人认为这做法不是很稳妥,所以这次的条例草案修订了相关条文,令日后这些选举可以使用电子选民登记册,核对身分证后就派选票给选民。
 
  第三项改善安排就是一场大型的公共选举涉及很多投票站和一定数量的点票站,大家都知道这些投票站不外乎都是设立在一些公共场所,即康文署的体育馆,特别多是在学校,因为选举是在星期日进行。为了方便学校更加愿意借出场地,我们早前已同意学校可以在选举投票日的翌日放假。为了进一步令选举事务处在物色地方作为点票站和投票站时更方便,今次在法律上赋权总选举主任可以要求一些处所的负责人提供及借出物业予我们使用。这些是什么处所呢?都是受政府资助的学校或非政府机构,完全私人的物业我们不会强制要求,这些都是政府有提供财政支援的机构,希望他们可以借出场地。
 
  第四方面,早前有些官司是有关查册,即选民登记册,今次的条例草案亦令我们可以优化查阅或编制选民登记册的安排,稍后大家有兴趣可以请常任秘书长跟大家介绍是怎样去做。接着是一些比较技术性的事宜,包括选举开支,因为经过了几年都累积了通胀,以往我们都会按通胀提升选举开支上限,所以今次几场选举的参选人的选举开支上限都会按通胀提升,升幅大约是百分之十。
 
  最后一项修订是按着曾经参选的议员早前的诉求而提出。目前有一个规定就是如果参选人被提出选举呈请,我们本来要向该参选人发放的政府选举财政资助就会被扣起,待处理选举呈请后才回馈这些政府资助予该参选人。有时选举呈请是要等很久才完成,我们听到不少曾经参选、获选的人士都提出可不可以提早发放,所以今次亦在条例修订当中取消有关规定,换句话说,我们不需要等选举呈请完成,已经可以先发放政府的财政资助予参选人士。
 
  大致上我需要向大家交代的内容就是这样,但当然你看到条例草案有500多页,怎会这么简单?因为当中很多我们形容是「牵一发动全身」,很多条例会因为改动了一项而需要改动其他地方,如果稍后大家有时间看我们向立法会发放的文件,我们是按议题来铺排这些修订,例如有关选民登记,就是我们解释让大家知道条例修订是怎样作铺排,方便大家阅读这么厚的条例草案。
 
  刚才我说过,我们已做好这条例草案,明日会进行首读,然后交给立法会法案委员会审议。在定案之后,我们听到以下两点的意见,虽然我们未能将这些最新、我们愿意接受的意见加入条例草案,今日你看到的条例草案未有反映我以下所说的,但特区政府基本上的立场是我们接纳这些意见,主要是两方面。第一方面是有关资审会,我刚才说了,这个全新设立、用以替代由一位选举主任审视参选人是否符合资格,特别是关于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个法定要求和条件,今日我们设立一个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这已经远远比由一位公务员出任的选举主任严格得多。我早前公布委员会委员全部由主要官员担任后,社会上有声音认为似乎公信力不足,因为全部由「自己人」担任;我认真考虑之后,接受这意见,所以稍后我们会提出一项修订,会主动在法案委员会提出这项修订,就是加入一些社会人士,但今天我不想特别具体地说究竟增加多少位。总之,在官员方面,主席是主要官员,成员是二至四位的其他主要官员,我们亦会加入若干社会人士来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这是第一个我们很乐意提出对今天刊宪的条例草案的修订。
 
  第二是关于时间。大家都记得我曾说我们的工作是分秒必争、非常紧凑,因为由现在到明年三月,不但要完成修订这么多条条例,也要重新做选民登记——因为有很多改动——接着要提名,然后参选,要完成这些工作是很紧凑的。原本我们觉得不可能安排较长的选民登记期,只得两星期,即通过条例后,那些要改动在哪里登记做选民的人,或者以前完全没有做选民,现在有资格去成为界别分组内选民的人,大概两星期内就要登记。听到很多意见都说这次的改动较多,特别在选举委员会的界别分组内,所以我们经仔细研究后,延长了特别设立的选民登记期,我们宁愿压缩行政工夫,尽量在短时间内做。现时的看法是——大家在小册子上会看到一个日子——即七月五日,这个特别的选民登记期将会进行至七月五日前,我们估计大概有四、五个星期可以做选民登记。这跟现时正进行的选民登记是两码子事,现时周期性的选民登记会进行至五月二日,这个不受影响,所以所有有资格做选民但未登记的市民,我都呼吁大家要尽快在五月二日前登记做选民。所有看过这套完善选举制度界别分组的定义,知道自己有资格参选或者投票,但从来没有在香港做过选民的,我在此呼吁他们在五月二日前要先登记做选民,日后便可以按其界别分组或功能团体再进行特别的选民登记,至七月五日限期结束。然后我们便要编印——当然亦有上诉机制——编印临时选民登记册,再发布正式选民登记册,让我们可以进入选举。
 
  今天我可以正式公布这三场选举的日期已经确定下来。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将在今年九月十九日进行;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我刚才也透露了——经修订后会在今年十二月十九日进行;第六届行政长官选举将会在明年三月二十七日举行。我刚才说会在这条条例内修订去年的《紧急情况(换届选举日期)(第七届立法会)规例》,将原本的九月五日改为十二月十九日。
 
  我的介绍大致到此为止。最后我要特别感谢立法会主席,以及廖长江议员担任完善选举制度小组委员会的主席,小组委员会在几天后会变为法案委员会,马上进行条例审议,希望争取在五月底前可以通过这条条例草案,让我们在很紧凑的时间表内能够完成未来这三场的选举工作。特区政府会对立法会审议的工作作出全面的配合,有需要我们会尽快提供资料,亦很乐意出席立法会为审议这条条例草案而安排的所有会议。
 
  我在此停下来看看大家有什么提问,我跟四位同事都很乐意为大家解答。
 
2021年4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1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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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中)今日(四月十三日)下午联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左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右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邓忍光(右一)和署理律政专员(特别职务)梅基发(左一)在添马政府总部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举行记者会。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中)今日(四月十三日)下午联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左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右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邓忍光(右一)和署理律政专员(特别职务)梅基发(左一)在添马政府总部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举行记者会。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四月十三日)下午在添马政府总部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举行记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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