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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立法会《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首次会议的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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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今日(四月一日)在立法会《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首次会议的开场发言全文:
 
  两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票通过新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从国家层面完善香港特区全面贯彻「一国两制」的制度体系,是特区制度上和政治上的一大举措,落实「爱国者治港」的政治体制,让「一国两制」回到正确轨道,正本清源。
 
  在确立「爱国者治港」的大原则和主调下,《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正是回归根源,从《基本法》出发,准确落实第一百零四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解释》)对公职人员的根本要求,履行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虽然《条例草案》修订多项本地法例,但《基本法》对治港者和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从未有改变:即是,只有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人才能出任相关公职。
 
  回归根本,《条例草案》在法例中清晰解释有关「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提述。这并不是什么新的要求,而只是参考了现有在不同法律文件,包括《解释》、《香港国安法》及《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的规定的要求、过往法庭处理与选举相关的案件和选举主任处理时所得经验,整理的一张清单,好让执法主体、或者是有意出任相关公职的人士也能更加清楚明白、掌握相关要求。
 
  其次,《条例草案》亦引入了区议员须作出宣誓的规定,落实了《香港国安法》第六条中有关特区居民在参选或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要求。
 
  第三,明确宣誓要求。《条例草案》在《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中加入具体的宣誓要求,包括宣誓须符合宣誓程序和仪式、何时宣誓属无效,拒绝或忽略作出誓言的人须被取消就任资格等。虽然条文写得颇为仔细,但我相信真心诚意「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并按规定作出有关宣誓的人,实在是难以因这些基本的要求而被取消资格。
 
  第四,划一监誓人的安排,由行政长官或其授权人士出任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及区议员的监誓人,以体现誓言的庄严和行政长官作为双首长的地位。
 
  第五,完善处理违反誓言的情况的机制。《条例草案》修订《立法会条例》(第542章)及《区议会条例》(第547章),以订明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的人丧失出任相关公职的资格,并完善处理有关情况的机制。
 
  第六,加入相关的参选限制。我们建议,在行政长官、立法会及区议会选举中加入限制,以彰显誓言的庄严。任何人若曾因拒绝或忽略作出宣誓而被取消就任相关公职资格;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即丧失在五年内于相关选举中被提名或当选的资格。
 
  我们会全力配合议员审议《条例草案》,希望议员能支持早日通过《条例草案》,让有关修订可尽早实施。
 
  多谢主席。
 
2021年4月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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