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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公司登记册查册安排
  就有关落实公司登记册查册安排的报道,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今日(三月三十一日)回应如下:
 
  在新查册安排实施后,所有查册人士(包括传媒)将可继续取览公司登记册上的董事的资料,当中包括董事个人的通讯地址(以取代现有的个人住址)和部分身分识别号码(就香港身份证而言,为字母另加三个数字),而其他现时可查询的资料并没有任何新添的限制。这些资料连同董事的姓名,已足够让查册人士辨认有关董事的身分。
 
  有关新安排与国际上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公司法相若。在二○○九年开展有关新安排的公众谘询时,我们已参考英国及澳洲的做法,而该两地的公众登记册上均没有载列个人身分识别号码。在董事住址方面,英国的公司法订明,每名董事可选择把供送达文件的地址载入公众纪录,而住址则备存于另一纪录之内,只限指定的公共主管当局等机构取览。有其他司法管辖区容许公司董事提供「替代地址」,取代必须提供住址的要求。
 
  《公司条例》订明,公司董事不得将邮政信箱用作通讯地址,董事提供的通讯地址须为具体地址,可用于传送文件。如遇有文件无法以通讯地址送达有关董事的情况,条例亦已订明,法院有权命令公司注册处披露该董事的住址作通讯之用。此外,如通讯地址失效,公司注册处处长可提供董事的住址让公众查阅。因此新查册安排不会对必要的文件传送构成阻碍。而在进行尽职审查方面,除了董事个人的通讯地址和部分身分识别号码,在有需要时,有关人士亦可在获得该董事授权后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查阅其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
 
  有关附属法例下的指明人士将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查阅完整个人资料,当中包括公司股东,及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包括执法机构)、破产案受托人/清盘人及《受托人条例》、《公司条例》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的调查人员等。
 
  新查册安排实为《公司条例》中已通过但未生效的条文,早于二○○九年政府在修订条例过程中已获广泛谘询。当时,大多数回应者认为,考虑到私隐和资料被滥用的风险,不应在公众登记册内披露董事及公司秘书住址及完整身分证明文件号码,亦有较多意见认为应参考其他地区的安排,如只容许公共主管当局等机构在提出申请后取览有关人士的住址。事实上,完全公开个人身分识别号码及私人住址等个人资料或会引致骗案等罪案的发生。新查册安排本于二○一二年七月已获立法会通过,但由于部分持份者对安排的生效方式持有不同意见,政府为免拖慢条例其他主要部分的实施时间表,故先将新查册安排下公司秘书无须提供通常住址予公众查阅,并以通讯地址代替的条文于二○一四年实施,将其余新查册安排条文的生效推迟。
 
  近年由于「起底」及滥用个人资料情况有所增加,社会各界对公共登记册所载个人资料是否获得足够保障日益关注。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亦曾于二○一五年发表报告,当中建议政府应把握契机恢复先前提出的建议,限制披露向公司注册处提供的公司董事身分证明文件号码及住址。
 
  实施新查册安排涉及大幅改良公司注册处的资讯系统,因此我们建议先将部分相关条文落实,透过渐进的方式尽早逐步优化个人资料保障的安排。我们明白社会各界需时了解有关新查册安排的细节,因此会于下周五(四月九日)将整个分阶段落实的安排一并征询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的意见,让立法会议员及公众能够得悉整个拟议安排。
 
  我们重申,新查册安排在继续容许公众获取所需个人资料以确定公司的董事和其他主要人员的身分,以及保障个人私隐之间取得了合理平衡。
 
2021年3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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